关于《启东市建立执法监管重大风险监测防控机制的意见(试行)等四项机制》的文件解读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1-1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建立执法监管重大风险监测防控机制的意见(试行)》《启东市建立行政执法监管绩效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启东市行政执法监管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于2020年10月30日正式印发。

文件背景

《启东市建立执法监管重大风险

监测防控机制的意见(试行)》的解读

一、目的意义

为加快推进监管过程中重大风险监测防控工作,实现风险监测防控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处置重大风险,更好地服务民生、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内容

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将重大风险监测防控工作作为加强监管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特别加强风险信息交流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以风险信息采集为基础、风险评估为支撑、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工作体系,形成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新机制,做到对重大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推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三、工作方式

(一)建立风险信息采集网络

以网络媒体为主渠道,监测舆情信息;建立风险信息员队伍,实现风险信息渠道全领域覆盖,不断拓宽信息渠道;通过市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风险监测防控信息公共平台,实现风险信息全市各单位的共享共用。

(二)构建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重大风险信息专家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实验评估,适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应急评估,总结应急监测防控经验,及时充分发挥风险监测防控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三)形成高效有序的风险处置办法

通过发布风险预警、开展风险通报、共享风险信息,建立重大风险通报预警和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个部门彼此之间关于重大风险的交流沟通。

《启东市行政执法监管绩效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目的意义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综合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绩效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监管责任情况进行检验、评价和奖惩。

二、考核机关

市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设在区镇(街道)的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奖惩。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区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绩效考核。

三、考核内容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监督责任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等情况。

四、考核标准

行政执法监督绩效考核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组成。

五、考核方法

行政执法监督绩效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行政执法监督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通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三十,专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五十,外部评议情况分值占百分之二十。

六、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在行政执法监督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考核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责任。

《启东市行政执法监管投诉举报暂行办法》

一、目的意义

为正确行使行政执法监管职能,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投诉举报范围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五)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七)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不属于以上范围的投诉举报, 监督机关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机关的职责

监督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监管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呈批、交办以及交办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监督机关对受理或移交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办理。必要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了解案情,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予配合。监督机关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有关部门或执法机构立即改正。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反映情况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目的意义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二、综合行政执法过错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时,有符合本文件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有符合本文件第二十条的情形,可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四、责任形式和适用

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责任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应当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五、救济形式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或者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相关文件:http://www.qidong.gov.cn//qdsrmzf/szfbwj/content/da6c85a6-7807-4df2-be06-d8fc0c03b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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