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03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启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的实施意见》(启政办发〔2024〕49号),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8月,启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启政发〔2015〕73号),就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责任、过程管控、应急处置等做了细化。经过近9年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得以进一步明确,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得以建立并能正常履职,每餐次达200人的现场评估得以正常开展,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得以进一步加强,为下一步提升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3年6月,南通市食安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和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的通知》(通食安委办〔2023〕3号),对农村集体聚餐提出了新的要求。2024年1月,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并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农村集体聚餐作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通过学习借鉴常熟、崇川等地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形成了新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压实各方责任

1、落实办餐主体责任。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共同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双方应签订《启东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书》。可以依托“码上乡厨”工作平台,展示相关信息。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开展集体聚餐备案登记和现场评估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设置集中用餐的固定场所,有序引导附近村(居)民进场举办聚餐活动。

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规定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启东海关相关职责。

(二)科学规范指导

1、实施备案登记。一次就餐人数50人(含)以上的集体聚餐需要备案登记,规定举办者、食品安全协管员的相关责任。

2、严格现场评估。规定一次就餐人数200人(含)以下的,由所在村(居)进行现场评估;一次就餐人数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区镇(街道)组织现场评估。规定现场评估的内容及隐患处置。

(三)强化应急处置

1、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每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确保“平急”转换顺畅。

2、科学处置突发事件。明确出现农村集体聚餐突发事件以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3、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明确了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影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推进社会共治

1、加强组织领导。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社会共治范畴,为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推广使用南通市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2、加强人员管理。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的厨师进行登记,经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合格,且取得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发放《启东市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证》。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名录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启东市乡厨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3、加强社会监督。食安办、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宣传,畅通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及时核实查处农村集体聚餐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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