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12-0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度,有效解决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2020年11月17日政府办印发了《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启政办规〔2020〕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4年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都对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和要求,从2019年开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连续两年写入中央1号文件,2020年江苏省委1号文件也对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做出了具体要求。但农村不动产情况复杂,权利人和共有权人发生变化、审批材料缺失、缺少审批手续、建房年代不明确、存在分户需求、面积超占超建等情况较多,这些情况都不满足直接登记发证的条件,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尽可能为更多群众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按时完成中央、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在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地区主要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编制了本《处理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等进行编制。

三、文件内容

《处理意见》共十五条内容:

第一条  明确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适用的范围。

第二条  明确了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明确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明确了农村不动产不予登记的八种情形。

第五条  明确了不同时期、不同条件的农村不动产登记面积核定标准。

第六条  明确了农村不动产“三级确认”的几种适用情形。

第七条  明确了农村不动产“三级确认”的流程和内容。

第八条  明确了对缺少规划条件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时如何处理。

第九条  明确了国有农场等国有土地的农村不动产如何登记。

第十条  明确了农村不动产登记时原有证书无法收回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明确了农村不动产登记收费问题。

第十二条  明确了农村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群众矛盾的调解途径。

第十三条  明确了农村不动产登记的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明确了农村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到本意见未尽事项如何处理。

第十五条  明确了本意见的施行时间。

四、实施时间

本《处理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http://www.qidong.gov.cn/qdsrmzf/gfxwj/content/3d2670da-809a-4887-8510-b4b574efb3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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