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解读
来源: 启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3-1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改革重大历史机遇,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关于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启政规〔2021〕2号)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现就政策意见起草说明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2021年9月北交所正式设立,11月15日正式开板,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更加完善,各板块定位进一步明确,作用更加突出。11月15日李玲书记在听取上市工作专题汇报会上,作出“我市上市挂牌奖励不能低于南通其他县市”的重要指示。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把握好资本市场改革红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有必要在启政规〔2021〕2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制定新的上市激励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依据和制定参考

《政策意见》主要在我市启政规〔2021〕2号文件内容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海门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州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规定》、《张家港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作实施意见》及南通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等文件部分条款,同时在优化过程中,结合了近几年来我市的政策兑现经验。

三、《政策意见》制定过程

从2021年11月初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市财政局着手对2号文件进行多次专题研究,予以修订优化。在前期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门听取了汇报,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现经过市司法局法制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政策意见》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政策意见》主要由七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鼓励企业上市股改”。主要包括开辟绿色通道、股改财政扶持及靠前指导和容错免责三个方面。

第二部分:“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围绕企业境内上市、境外上市及异地企业迁址落户,提出具体扶持奖励措施。

第三部分:“鼓励企业新三板及江苏股交中心挂牌”。主要包括新三板挂牌阶段性奖励、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扩容提质、鼓励企业江苏股交中心挂牌并引进外部股权融资。

第四部分:“鼓励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围绕鼓励企业再融资、鼓励并购重组及对企业分拆上市、二次上市,提出具体扶持奖励措施。

第五部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第六部分:“其他”。主要为补充解释条款。

第七部分:“附则”。对《政策意见》的有效期等事项作了说明。2022年1月1日起至《政策意见》执行日,参照本文件执行。

五、《政策意见》重大变化内容

(一)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1. 加大境内上市阶段性奖励(第4条)。奖励总额调整为600万元,比启政规〔2021〕2号文件提高300万元。其中,股改、辅导备案、报会受理、发行上市各阶段奖励由原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

2. 加大外地上市企业迁入奖励(第6条)。对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比启政规〔2021〕2号文件提高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1. 加大新三板挂牌阶段性奖励(第8条)。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奖励总额调整为150万元,比启政规〔2021〕2号文提高50万。其中原股改30万元、报全国股转系统20万元、挂牌50万元调整为股改50万元、挂牌100万元。

2. 新增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第8条)。企业在基础层进入创新层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3. 新增挂牌督导费奖励(第9条)。企业自在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之日起,每年补助企业20万元的督导费用,不超过三年。”

4. 剔除挂牌精选层奖励。北交所成立后,新三板精选层公司修改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启政规〔2021〕2号文件第9条“凡成功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予以删除。

(三)鼓励企业进行资本运作

加大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奖励(第13条)。对我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迁入本市,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比启政规〔2021〕2号文提高300万。

(四)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1. 加大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第16条)。对注册在本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比启政规〔2021〕2号文第16条“在本市新设立基金公司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注册资本达3亿元的,奖励20万元。”更符合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情况,并提高了奖励额度。

2. 调整基金合伙人在我市落户奖励(第18条)。对注册在本市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进行激励,参照其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予以奖励,前5年予以100%,后5年予以90%奖励。删除启政规〔2021〕2号文第18条“在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之日起前五年,按其对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25%给予奖励”的限制性表述。

3.新增市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奖励(第19条)。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且在基金存续期内)每年按基金对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参照南通市区奖励标准。

4.新增基金及管理企业注册在我市金融集聚区奖励(第20条)。对注册在我市基金集聚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另行制定细则予以奖励。

5. 新增规范奖励计算范围(第21条)。对募集、投资金额额度计算奖励时,不含本级政府(含国企)出资部分。

SKM_C308220314150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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