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问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9 累计次数: 字体:[ ]

1.制订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目的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3.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是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新的保障办法与老文件(2009年69号)相比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1)在参加保障方面,新的保障办法明确16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社会保障,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2)在保障待遇方面,新的保障办法不仅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放了进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渠道,给予了补缴方面的优惠,而且保障资金在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财政给予更多的补贴,总额为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

(3)在未成年安置方面,新的保障办法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采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也不再参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4)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方面,新的保障办法对大学毕业生回迁和投靠、挂靠、寄放、暂住人员的界定上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5)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方面,新的保障办法规定征占承包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村民组划田时的人均耕地面积在被征地农户中原土地承包者优先分配(不包括已故者),余额和被征的集体农用地补偿费一起按征地时本组16周岁以上的成员平均分配。

(6)在年龄段的设置方面,新的保障办法将年龄段减少为3个,简单而便于操作。

6.哪些对象明确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1)界定时点时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我市取消户口性质前(2010年11月底)为农业户口,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相应义务、有固定住所的农业户口人员(含未成年子女)。

(2)入学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2010年后毕业回迁到父母一本户口簿的大中专毕业生。

(3)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现役义务兵战士和兵龄12年以内(不含12年)的士官。

(4)服刑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人员。

(5)婚出方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6)2010年后结婚的,婚入方户籍己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已承担相应义务、且在2010年11月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人员。

(7)户籍已迁回本组二年以上、已承担相应义务、并有固定住所的离婚回原籍人员及未成年子女;2010年后回迁的应提供2010年11月底农业户口证明。

(8)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

7.哪些对象明确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1)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2003年前国有企业、大集体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改制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托管人员)。

(3)取消户口性质前(2010年11月)为非农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8.哪些对象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户长会议表决?

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靠、挂靠、寄放、暂住人员暂不界定为成员(己确定的除外),在征地时由户长会议表决确定是否作为成员享受相应待遇。

9.2010年11月底的农业户口证明如何取得?

答:有三种途径。一是本组、本村的人员,身份明确的可由评议小组证明确定;二是由本人提供2010年11月底的能证明本人户口性质的老户口簿;三是由本人提供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对本人迁出时或迁出地户籍改革前的户口性质证明。

10.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将户口回迁本组能否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第1、2条规定,以2010年11月底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时点作为依据,凡2010年11月底前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除入学时农业户口保留在本组外),即使将户口回迁至父母一本户口簿上,也不能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2010年底后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包括研究生),只要入学前是农业户口,且将户口回迁至父母一本户口簿的,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如何界定大中专毕业生回迁后生育的子女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这主要看新生儿申报户口时,其户口在本组的父母,只要双方或一方是本组农业户口或是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儿可以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2.原本组村民买户口迁至城镇,现迁回的是否界定为成员?

答: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3.原本组村民因政策照顾迁入城镇但无工作的是否界定为成员?

答: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4.原国有、大集体单位的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退休的,是否界定为成员?

答:在2003年改制时已经退休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托管人员,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均不界定为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改制后由自己缴养老金,只要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就可以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5.原乡镇企业退休的职工是否界定为成员?

答:参照大集体的并在2003年改制时已经退休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托管人员,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参照大集体的原乡镇企业退休的职工和自己缴养老金的参照大集体的退休职工,只要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6.对四挂人员的成员界定和待遇问题如何解决?

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靠、挂靠、寄放、暂住人员暂不界定为成员(己确定的除外),在征地时由户长会议表决确定是否作为成员享受相应待遇。

17.享受生活补助的原回乡支农职工是否界定为成员?

答:享受生活补助的原回乡支农职工,只要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8.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的原则和安置顺序有哪些?

答:原则:一是评定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二是实行被征承包耕地的承包农户优先安置的原则。三是不重复安置,婚入、离婚回原籍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提供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安置补偿的证明。

顺序:被征地农户优先安置、因年龄段比例需要调剂的成员、以前征地被征完土地家庭中尚未安置完毕的土地承包成员,剩余名额由户长会议讨论决定。

19.征地补偿安置保障中发生矛盾找什么部门?

答:(1)征地中的矛盾,包括征地手续、征地面积、三费计算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应找镇(园区)或市国土部门。

(2)征地中涉及承包土地方面的矛盾应找镇(园区)农经部门或市农工办。

(3)涉及参保方面的问题找市社保处或农保处。

(4)涉及征地补偿分配、成员界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咨询找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公室。

(5)涉及到村组不执行《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启政规[2014]1号)文件精神,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或个别农户的无理取闹,应找村领导、镇政府相关部门相关领导或市信访和大调解等部门。

(6)涉及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0.现行的征地三费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标准是多少?

答:三费补偿标准: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18000元,未利用地每亩9000元;青苗补偿费每亩1800元;每个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17000元。

社会保障资金标准:被征地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我市2014年5月底的标准为48928元,它由安置费17000元和财政补贴31928元组成。

21.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的调整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依据是省的调整文件,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的调整依据是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2、如何确定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依据?

答: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给予货币补偿。

地上附着物未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单位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23.如何确定青苗补偿费和花草林木的补偿依据?

答: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24.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如何参加社会保障?

答:劳动年龄段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距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参照补缴时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新的保障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年份不再补缴;社会保障资个人账户缴尽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部分由个人自缴。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我市当年最高档标准缴纳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参保补贴,参保补贴由原渠道列支。

(3)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参保的人员(在校生、服役、服刑人员等),相应年份不得参保及补缴。

25.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什么待遇?

答: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本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26.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进入国家公务员或机关事业编制或因故死亡等原因如何退回缴纳的保费和个人账户本息余额?

答:(1)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进入公务员或机关事业编制的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经个人申请,市保障办审核后一次性退还本人。

(2)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到龄后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分账户,以确保退休金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

(3)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费可以依法继承;已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不再退回和继承,但可享受相应的补助。

27.被征地农民能否重复参加或享受相关待遇?

答:(1)可以享受自缴费的商业养老保险等待遇。

(2)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原参加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金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3)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征地后只能从社会保障资金中续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可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可重复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金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28.被征地村民组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

答:(1)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2)征占承包耕地的,被征地农户优先分配,分配的依据是在划田时的人均耕地范围内,根据健在的承包者按实际被征面积补偿,多余的由村民组二次分配。

(3)户口迁出或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但保留承包耕地的原承包者,承包耕地被征用时,也在划田时的人均耕地范围内,按实际被征面积补偿,补偿资金在集体留存的30%部分土地补偿费中列支。

(4)征占其他农用地的70%的土地补偿费加上征占承包耕地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余额一起,按征地批准之日为时点16周岁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

(5)原已征过地的村民组,已分配的土地补偿费不再退出和找补,新征地的应按现行规定分配,如没有人反对也可按原有办法分配。

29.土地补偿费分配中的人均耕地如何计算?

答:二轮承包或最后一次划田时的全组发包总面积除以当时的本组成员或本组户籍人口数。

30.村民组留存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使用和管理的?

答:(1)依法属于被征地村民组的30%的土地补偿费和其它土地补偿费,所有权归被征地村民组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占用。

(2)被征地村民组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列村级分组核算,由市保障办代管、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年结息。

(3)村民组留存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本村民组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征地中有承包耕地非成员的补偿;处理历次征地中的遗留问题和征地中需要调节的费用。

(4)村民组动用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必须召开全组户长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由村填制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和村民组户长会议表决表(会议纪要),经镇(园区)农经部门审核,政府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市保障办。

31.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领取养老金的如何享受保障资金?

答: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自费参加并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可凭退休证明和申请,经市保障办批准后,将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余额全额领回。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并已领取新农保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可在领取新农保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同时还可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

32.如何理解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年龄段比例?

答:村组在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时,确定的每个年龄段的比例,应与该组征地前成员中该年龄段的比例基本一致。

33.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参加征地社会保障外还可享受其它什么待遇?

答:(1)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34.新文件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如何与新文件衔接?

答:(1)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征占地可以参照新的保障办法执行。

(2)新老文件衔接的起点时间为2009年7月1日,即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的征占地可以按照农工办、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四部门下发的《启东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衔接办法》(启委农[2014]25号)进行衔接,由被征地农民按照条件和自愿选择相应的衔接渠道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具体选择的内容和要求及待遇标准均由所在村委会以告知书形式发至被征地农民所在户头,被征地农民个人也可向所在村村干部索取,以免延误时间造成损失。

(3)对衔接起点前和衔接时限前没有作出新的选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享受原有的待遇。即:原参加市保障安置和寅阳模式保障安置被征地农民继续享受原有标准的养老金;原已进入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渠道的,到龄后按当时标准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原选择货币安置的保持不变。

35.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哪些相关时点?

答:(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度调整的时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中途征占地时确定的时点为市国土局或城建指挥部发出的征地批准通知之日。

(3)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补助金的时点为市国土局或城建指挥部发出的征地批准通知之日次月起。

(4)征地年龄段的划分时点为市国土局或城建指挥部发出的征地批准通知之日;新老办法衔接年龄认定的时点为2014年4月30日。

(5)计算社会保障资金的时点为市国土局或城建指挥部发出的征地批准通知之日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户籍改革的时点为2010年11月30日。

(7)新的保障办法实施的时点为2014年5月1日。

(8)新老文件衔接中,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交至市保障办的截止时点为2014年9月30日。

36.土地被征后对交地的规定有哪些?

答: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37.关于衔接对象问题?

答:本次衔接的对象仅限于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没有参照新办法(启政规[2014]1号)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这里所说的被征地农民就是按照上述期间征占地批文安置人数,经村民组确定的安置对象。如果在征地时有明确对象的,就按此对象进行衔接;如果征地时安置费平均分的,要由户长会议推荐安置对象;如果村民组人均耕地已经达到0.2亩及以下的,按文件规定虽然不需要推荐安置对象,但衔接对象必须符合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在此期间参与村民组分配二个条件。

38. 衔接对象是否需要由个人提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证明?

答:不需要。为了减少被征地农民来回奔波,经与人社部门协商,衔接对象中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需要由个人提供缴费证明、退休证明,在审核时由保障办统一到人社部门核定。

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问题?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至少要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凡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不能向前补缴,只能向后延缴。

40. 衔接对象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如何发放?

(1)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已经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经审核批准后,由保障办将财政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系统全额支付给个人。

(2)首次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经批准后,由其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一张1吋照片到市行政中心210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并将缴费发票由各村收集后交镇,镇收齐后统一交保障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保障办将财政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系统全额支付给个人。

41.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七月一日起调高,衔接中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的标准是否同步调整问题?

答:同步调整,即衔接中符合条件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经申请批准后,先要缴纳17000元,然后从10月份起每月领取407元养老补助金。

42.超过衔接截止期,自缴且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能否享受财政补贴?

答:鉴于本次衔接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9月30日,超过本次衔接的截止期,一律不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43.村民组人均耕地达到0.2亩以后新增成员的衔接问题?

答:新增的成员迁入或申报本组户籍后未征过地的,不作为衔接对象;迁入或申报本组户籍后,该组征过地且参加征地分配的,可以作为衔接对象。

44.选择衔接的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个人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还需提供缴费发票。

村委会提供:人均耕地0.2亩以上村民组,要提供安置人员名单。人均耕地0.2亩及以下村民组,要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和2009年7月1日以后征地批文及分配明细。

45.2014年4月30日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衔接对象能否选择缴17000元每月领407元?

答:因为衔接文件明确“所有年龄认定均以2014年4月30日为基准日”,所以,凡人均耕地0.2亩以上村民组的这部分衔接对象是不可以选择的。但根据文件第三条第四款第二点和第五条第三点规定,对人均耕地0.2亩及以下村民组,这部分衔接对象年龄认定的基准日可以延后至2014年9月30日;如果10月1日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则也不可以选择缴17000元每月领407元,只能享受老年农民生活困难补助。

46.已经领取老年农民生活困难补助的衔接对象,选择缴17000元每月领407元养老补助金后,是否还可以享受每月200元的老年农民生活困难补助?

答:已经领取老年农民生活困难补助的衔接对象,如选择缴17000元每月领407元养老补助金后,则不再享受每月200元的老年农民生活困难补助。

47.参加本次衔接的对象在以后征地中能否可以继续安置?

答:不可以。因为本次衔接的对象是2009年7月1日后征地中完全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所以不可重复安置。

48.少数人目前突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认为今年缴费后,明年不再继续缴费或以后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赚到部分财政补贴,这种做法可行吗?

答:不可行。一是如果参加了本次衔接,就认定为安置完毕,以后该村民组征地有安置人数时,参加衔接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作为安置对象。二是参加了本次衔接,意味着享受了一次财政补贴,即使以后该村民组达到人均耕地0.2亩以下,被征地农民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也不能享受老年农民生活困难补助。三是为了防止套取财政补贴行为,我们不排除改变财政补贴发放模式,采取凭参保缴费发票逐年发放模式。要提醒有关投机取巧人员,防止偷鸡不着蚀把米的情况发生。

49.人均耕地0.2亩就地农转非村民组人员是否参与衔接?

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以市有关部门认定该村民组人均耕地达到0.2亩时(2009年6月30日)为界定时点,进入该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二是2009年7月1日后参与该村民组征地补偿分配。三是未享受过企业改制补贴。

50.在推举和确定衔接对象中如何做好协调工作?

答:一是对人均分钱的组,在推荐或确定前,首先征求户长意见将不参加衔接的对象剔除。二是对被征地农户优先的组,对安置对象不是整数的,采取四舍五入或按面积多的优先安置,对面积同样的,先征求农户意见,有放弃的,安置不放弃的,或再通过协商确定;对协商不成的可采取摸号头的办法确定衔接安置对象。农户之间不存在找土地面积,一般也不存在找钱的事,未衔接的可参加以后征地的安置。

以上问答政策依据: 启政规[2014]1号、启委农[201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