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来源: 启东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后评估的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所属部门、区镇(街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二)评估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是起草部门。部门联合起草的,评估单位是牵头部门。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评估单位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承担。起草部门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评估单位是实施部门;有多个实施部门的,评估单位是主要实施部门。无法确定具体评估单位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指定评估单位。

(三)开展后评估的情形。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况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已经实施满1年的,需要进行评估的;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评估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提出建议意见,需要进行评估的;司法行政部门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

(四)后评估的标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要有政治性评估、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协调性评估、可操作性评估、规范性评估、完善性评估、实施效果评估八大标准。

(五)后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包括: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分析评价;形成评估报告。

(六)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完善性、实施效果的分析评价;调查研究阶段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评估结论及建议,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以及修改、废止、解释等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评估结果运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修改、废止、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建议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应进行研究,适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评估报告建议完善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予以研究,适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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