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启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8-2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市规范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城市管理力度和优化社会公共秩序,启东市人民政府制订发布了《启东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订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推动市区养犬管理工作,提升市区养犬管理水平。我市制订出台了《启东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共三十七条。

二、《办法》中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

公安部门是市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养犬管理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涉及犬只管理的治安案件;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检疫,发放免疫标识,实施宠物犬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做好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协助处理违规携带犬只外出等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预防的健康教育,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规范使用,以及狂犬病患者诊治、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监管。

住建、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三、《办法》适用的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各镇居民小区的犬类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科研用犬等特殊犬类的管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养犬基本条件

市区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市区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含后街、后巷)以外。

五、实行犬只免疫制度

《办法》明确犬只出生满九十日的,养犬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部门指定的免疫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和免疫牌。

六、养犬区域、数量和种类的限制

1、区域限制。市场、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区域内禁止饲养任何犬只,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但是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划定本居民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2、数量限制。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可以饲养犬只,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

3、品种限制。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依据《办法》授权,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将明确并公布市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大型犬标准是指成年犬体高(指犬只四肢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超过6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的犬种。

七、规范养犬行为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条基本规范,不得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八、市区犬只收容管理

按照《办法》的要求,市公安局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拟建设犬只留检所。对无牌犬、走失犬、流浪犬、禁养犬等犬只,由犬只留检所收容处理。为了体现人性化管理,对收容犬只,可由符合《办法》条件的个人和单位予以领养,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狂犬病防治

犬只一旦产生狂犬病症状立即捕杀。犬只死亡的,要规范处理。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主要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伪造免疫牌证、非法从事犬只诊疗、饲养犬只污染环境、违法占道经营犬只等7类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1、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经营犬只,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有关问题及处理方法

1、每户限养一条犬的问题。如果家中已经饲养两条或以上犬只的,养犬人必须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给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所。至于“不免疫不登记的犬只”,如果主人硬要把犬只关押在家中当作黑户犬,一经发现将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收容。

2、关于禁养犬只的处理。动物保护组织人士对犬只是否遭受捕杀表示忧虑和关切。对于这个问题,《办法》提出,无牌犬、走失犬、流浪犬、禁养犬等犬只,由犬只留检所收容处理,收容的犬只可由符合条件的市民和单位领养,无人领养的犬只由留检所负责饲养。同时,《办法》还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部门认可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公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在管理实践中,各级各部门应当力避捕杀犬只情形的出现(狂犬或疑似狂犬除外)。

3、关于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禁养。市公安局经与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商定,参照兄弟城市标准、对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将作明确。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大型犬限制身高在60厘米,原因是因为犬体型比较大,不适宜在城市饲养。同时,建立烈性犬名录,参考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把对人类有攻击性、容易造成人员伤害的犬只种类,由市公安局和农业农村局共同进行认定,列入名录(另行公布)。对于新增的禁养犬品种,将及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4、狂犬病免疫接种的问题。不少市民选择领养刚生下来的幼犬,但因接种点太远不方便,有的市民没有及时为幼犬打免疫针,埋下隐患。我市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九十日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免疫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为了不增加养犬人过多的经济负担,农业农村局向各免疫点免费提供国产狂犬病免疫疫苗,只有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5、死犬尸体的处理。一些犬主发现犬只感染狂犬病的,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不及时报告,犬只死亡后,养犬人往往采取掩埋、乱扔的方法,给环境卫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办法》规定,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犬只留检所实施无害化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弃。犬只异常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报告兽医部门。

6、公园等可自行决定是否设禁狗令。对许多养犬者来说,免费公园、开放式绿地是绝佳的遛狗场所。但按照《办法》中的规定,公园等场所管理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但如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7、社会团体是否可以收容、领养流浪犬。目前本市存在一定数量的流浪犬,这些流浪犬中一部分是养犬人遗弃的犬,这些犬的存在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潜在威胁。不少市民认为应该组织一个团体去抚养,一些组织和民众也很愿意参与收容领养。按规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8、如何领养收容犬。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经兽医检疫合格的无主犬,可以领养,领养人或单位必须符合养犬条件,携带有效证件到市留检所领养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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