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编制说明
来源: 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10-11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推进《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修改更新工作,形成《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一、起草背景

2019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参照农村不动产登记国家试点地区-南京六合区的做法,我市引入了“三级确认”的办法用于解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过程中权利人发生变化、房地权利人不一致、房屋权源材料与现状不一致、房屋缺少规划建设材料等一大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为了规范和统一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1月17日印发了《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启政办规〔2020〕1号),试行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至2025年9月30日。目前,该《意见》试行时间即将结束,我市需修改更新该《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25年下半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逐条对比《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提出修改“三级确认”镇政府公示时间等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园区(镇)发出征求意见通知。经研究讨论后,对“三级确认”镇政府公示时间等内容进行修改并形成政策修改稿。

目前,修改内容已再次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域指挥中心等部门和园区(镇)意见,补充完善了修改内容,形成本稿。为实现新旧政策无缝衔接,本文件溯及过往之需求,正式实施之日确定在印发之日前。

三、起草内容

本次修改更新了原意见的八条内容:一、文件名“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修改为“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二、第二点“基本原则”最后一句“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中国家和省下发的疑似农村乱占耕地图斑所涉及的农村不动产暂缓登记,待后期国家明确处置方案后,再依法依规进行登记”修改为“对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问题台账的房屋及用地,做好问题处置与登记工作衔接,根据处置结果依法办理登记”;三、第四点“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第五小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修改为“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的”;四、第七点“三级确认的程序及内容”中第四小点“《确认申请审核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确认,汇总后由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公示15天,拍照留存”修改为“《确认申请审核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确认,汇总后由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公示30天,拍照留存”;五、删除第十二点“群众矛盾的调解处理”中“如遇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协调司法局、农业农村局、调解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六、删除第十三点“责任主体及保障措施”中“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纪委监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信访局、调解中心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2),负责全面推进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并对确权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解决”;七、删除第十四点“本意见未尽事项,由各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汇总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商议处理”;八、删除附件2《启东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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