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因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的解读
来源: 启东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05-1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近期,国家、省、南通市相继出台了缓解疫情影响、助企纾困解难的相关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应对困难挑战,缓解经营压力,提振共克疫情的信心,稳定经济发展的预期,我市在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最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立足启东实际,研究出台本级10条政策措施。

二、基本原则

前期,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了《关于帮助因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在政策制订过程中,着重把握好以下4个原则:

一是把握政策条款的独特性。各项条款充分体现启东元素,启东特色。凡是国家、省、南通明确的政策条款,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不在我市政策文件中重复出现。

二是把握政策条款的精准性。在研究制订政策过程中自始至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开展“机关与企业挂钩帮扶战‘疫’活动”深入全市规模企业服务和调研,通过微信平台搭建调查系统进行专题问卷调查,共收集到各行各业市场主体反馈的问题568条,经整理汇总成六大类近30条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困难和问题。并汇总整理好的问题反馈给市相关部门,经过多轮征求建议意见,最终形成我市《关于帮助因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

三是力求政策条款更具普惠性。各项条款惠及面广,不只针对少数企业,奖励门槛低,奖励标准适当,符合地方财力。

四是力求政策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各项政策条款充分考虑到政策执行时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所依据的奖励标的明确、具体、公平、公正,易于取数,易于核定,确保各项奖励经得起审计。

三、主要内容

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条款,经各相关单位初步测算,本政策涉及到市级财政奖励补贴资金约1850万元。

第一至第三条重点针对的是制造业企业,制订的目的是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稳定经济发展预期,缓解4月份以来因疫情影响全市工业用电量、规模工业产值、工业应税销售下降的压力。

第一条是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对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税销售与入库税收均实现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专门奖励。按照比去年同期新增应税销售总量,分别再奖励企业2万元至50万元不等。同时,对2022年6月30日前入库的月度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再奖励企业5万元(原奖励标准10、8、6、5万元)。经初步测算,共需奖励资金约800万元左右。

第二条是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今年新增500万元以上设备投入的规模以上企业技改项目,其中在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购买的生产性设备,奖补标准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原奖励标准5%、7%、9%)。经初步测算,共需奖励资金约500万元左右。

第三条是给予企业用工补贴。对疫情期间市场主体组织外地员工集中来启的,给予包车费全额补贴,并免收集中隔离费用。对企业自主招聘外省市户籍人员初次来启就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 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招聘补贴。经初步测算,共需补贴资金约70万元。

第四至第十条主要针对的是服务业企业,目的是积极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切实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行业纾困解难。

第四条是支持商业综合体减免租金。对为配合政府做好防控疫情且主动为经营户减免租金的商业综合体,按照其减免租金总额的20%给予财政补贴。经初步测算,共需补贴资金约60万元左右。

第五条是加大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物流补贴。对经过公示认定配合政府做好生活必需品保供的企业给予物流增加成本补贴,每台车按照其增加成本的30%补贴。经初步测算,共需补贴资金约20万元左右。

第六条是促进电影市场恢复活力。在全市电影院开展观影惠民消费活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电影门票优惠补贴。该条款的责任单位主要是市委宣传部、商务局和财政局。经初步测算,共需补贴资金40万元左右。

第七条是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交付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采取顺延60日交付。对房地产预售监管(托管)资金重点额度下调5个百分点。该条款的责任单位主要是住建局,不涉及到财政奖励补贴。

第八条是发放物业服务补助。对提供了物业管理区域清洁消杀、封闭式管理等疫情防控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按增加的成本给予适当补助。该条款的责任单位主要是住建局和财政局。经初步测算,共需市级财政补贴资金280万元左右。

第九条是加大客运行业的政策扶持。对客运企业驾驶员及一线员工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补助时间2个月。对参与交通防疫的工作人员,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及实际工作天数给予补助。对正常营运的出租车驾驶员一次性给予每车1000元补助。该条款的责任单位主要是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经初步测算,共需补贴资金80万元左右。

第十条是支持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与创业园、产业园、孵化平台等托管机构合作签约,为市场主体注册落户提供集中式经营场所,切实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和运行成本,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该条款的责任单位主要是行政审批局,不涉及到财政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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