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出台了《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启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的通知》(启政规〔2024〕1号),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新法明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补偿。《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不得连续重新公布”。
2023年9月28日省政府下发《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3〕12号),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进行了重新公布,明确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尽快调整或重新公布具体执行标准,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并将调整文件及时报送备案。
二、制定过程
2023年7月26日至8月26日,在市政府网站民意征集栏将拟重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1月7日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重新公布进行听证;11月10日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重新公布进行专家论证;10月—11月对该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12月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2024年1月24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报市委同意后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1.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及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3500元/人。
2.明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3.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二)明确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1800元/亩,其中大棚设施栽培用地3800元/亩;园地、经济林地3800元/亩;坑塘水面、沟渠900元/亩,其中精养鱼塘3800元/亩。
(三)明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启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导则>的通知》(启住建规〔2020〕2号)要求执行。
(四)其它
1.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文件依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2.明确实施日期。《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