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3-1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鼓励和帮助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续保,提高其灵活就业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减轻其生活压力,制定《启东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启政办发〔2021〕7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鼓励和帮助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续保,提高其灵活就业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减轻其生活压力,在学习借鉴上级及兄弟县市主要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人社就[2020]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文件内容

《实施意见》共七条内容:

第一条 明确了灵活就业的定义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对象。

第二条 明确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险种、标准和期限。

第三条 明确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流程。

第四条 明确了建立健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动态管理相关机制。

第五条 明确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的办法。

第六条 明确了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七条 明确了本意见的施行时间。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别

根据《关于层转<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启人社发〔2020〕51号)文件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最近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的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城镇家庭成员;

4.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是指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农村家庭成员;

5.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7.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8.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部队退役证件的人员;

9.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指由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

10.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1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持有效征地证明,因土地被征用失去生产资料而造成失业的人员。

五、申报受理机构

各镇(区、街道)或社区人社经办服务窗口。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http://www.qidong.gov.cn/qdsrmzf/szfbwj/content/f9ece196-6301-4c5e-8b0f-b828289dd0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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