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启东市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0-03-20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启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启东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规定,于2020年 月 日起实施,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全市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提升,停车设施供给不足、停车秩序混乱,城区城市道路“停车难”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强烈关注的民生问题。为了加快停车场建设,规范停车经营管理工作,营造科学合理的停车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市需要出台停车场管理办法。

二、关于办法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晰机动车停车场概念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统一建设以及公共建筑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为非特定对象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泊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交通状况和车辆停放需求,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二)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指汇龙镇中央大道—丁仓港路—沿江公路—华石路—世纪大道—海洪路—富源路—华石路—中央大道—和平路—青年路—公园路—中央大道连线范围内,下同)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三)划分各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是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启东市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并联合市公安交管、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停车场的管理开展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等具体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停车场专项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并将专项规划纳入到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场地停车场,公共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机动车停车收费设施的建设;组织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停车场施工图纸审查,并适时进行消防验收。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公共场地停车场建设相关行政审批,并组织相关单位实施竣工验收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市城市道路范围内机动车的停放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停车场管理单位规范建设城市道路内临时停放设施,对城市道路内违法停车、擅自设置路内停车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停车收费政策的制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规定了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程序。

《办法》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建设及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等作了专门规定,规定了建设标准和技术性规范,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采取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模式,建设停车设施。另外,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除等都作了细致的规定。

(五)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和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将另行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道路临时停车费:

1.遇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市公安机关确定的临时停车区内停车的;

2.上放学时段,接送学生车辆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停放的;

3.军车、警车、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作业车、市政设施养护作业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在执行公务或作业时,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4.机动车停放其他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经营性停车场进行了规范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备案登记和价格备案。向市城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等材料;

2.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3.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管理运行方案等。

停车场属于人防工程的,还须按照人防工程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营性停车场按照“谁经营、谁管养”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和管养。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设置收费道闸、停车场标识、标志牌、泊位显示牌等停车设施,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收费主体、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泊位数量、投诉电话、监督电话等事项,建立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2.划设标准的停车泊位、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出口匝道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确保道路畅通;

3.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4.配备停车场管理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加强停车场安全巡护,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5.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票据;

6.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无盲区监控等设施;

7.加强维护,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协助疏导好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8.负责停车场设施、设备、场地、绿化等基础设施维修,保持完好;

9.发生车辆事故或者车内财物被盗时,主动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取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根据上位法规定,规定了责任

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依法查处。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貌。对擅自设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市城市管理局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影响消防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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