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东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2-09-2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启东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商事登记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主体设立的必要条件。自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市场准入更加便捷,市场监管机制日益完善,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持续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受国际国内疫情因素影响,市场主体投资意愿普遍降低,市场主体增速放缓。通过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集群登记等多项改革举措,可合理释放住所资源,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提升市场主体创业创新信心。对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引导规范市场主体地址使用,遏制虚假登记,构建现代市场监管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4.《南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启东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共十八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申报原则、材料清单、负面清单、监督管理和附件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登记功能。《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都适用本《规定》。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通信地址和送达地及确认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

(二)明确主体责任和登记方式。《规定》第六条明确了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第八条、第九条则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涉及相关资料的核实查验通过部门内部数据共享的方式进行。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三)明确“住用商”的相关具体要求。《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允许从事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依法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但对在城镇居民住宅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我市对“住用商”实行禁止类行业清单管理,首批“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涉及20类,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四)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积极降低企业准入的住所成本。《规定》第十二条提出“对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本市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且属于本市登记机关管辖的,不用另外设立分支机构,只需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对能够进行物理有效分割且能明显辩识区分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五)推行“集群登记”。《规定》第八条提出申请人可使用园区、企业孵化器、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时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资料。目前,我市已有16家签约的托管机构可为市场主体提供免费托管服务。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第十六条提出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登记虚假住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依法及时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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