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启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来源: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1-2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9月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召开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部署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紧接着,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江苏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回头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

二、划定要求与依据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三、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启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启东长江口(北支)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一级管控区。坐标为:

1.1.E(121°53′26.50″),N(31°40′17.23″);

2.E(121°52′40.31″),N(31°39′20.10″);

3.E(121°53′51.46″),N(31°37′26.14″);

4.E(122°04′25.40″),N(31°36′04.90″);

5.E(122°06′43.40″),N(31°38′45.00″);

6.E(122°07′10.40″),N(31°39′49.50″);

7.E(122°04′20.00″),N(31°42′58.00″)。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的区域。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其他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涉及到的基本术语与定义如下: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确定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

禁养区: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禁养区以外的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禁侵占永久基本农田,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鼓励、引导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实现生态健康标准化生产,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相关文件:http://www.qidong.gov.cn//qdsrmzf/szfbwj/content/17274b31-a175-4a34-8bae-8342442b4f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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