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来源: 启东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2-03-14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启东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启东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市制定的一部全面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交通等综合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一)背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二条新增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定义,第九条新增规定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五个新的处罚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原《启东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启政规〔2015〕2号)第二十条中涉及“通报批评”违反了这一重要法律规定,因此予以修改。市水务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启政发〔2021〕113号)文件要求,将修改《启东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列入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计划。

根据我市2019年机构改革方案,我市涉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部门名称和工作职能已进行调整,原《启东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中“国土、环保、农委、海渔”机构名称已改变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相关工作职能有划转合并,文件中予以修改。

《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废止。《启东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于2019年12月24日起施行,原《启东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废止,文件中予以修改。

(二)目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抵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确保工程设施完好。

我局将《启东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列入2021年规范性文件修改计划,保证我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对于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有重要意义。

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必要性。小型农田水利是我国水利工程中的重要部分,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有着密切关系,作为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基础设施,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保障农业生产水平有着重要作用,新时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直接影响着农业水利工程的发展,这就要求管理人员随着农业社会的不断进步提高其管理能力。

修改《办法》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启东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等上位法和法规的有效补充和完善,也使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启东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是: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二)《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定义,采取“定义+列举”的表述方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农业灌区的灌溉泵站、灌溉管网等配套设施,小型涵闸(市管涵闸除外),农村河道,非等级公路上的农村桥梁等。(第二条)。

(三)关于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意义。(第三条)

(四)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及管理体制(第四条)。《办法》明确了关于对工程确权的相关规定。市水务局对确权的工程统一编号,定点定位,建立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个人(单位)四个类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确权由所有者向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区域水利站初审、所在镇(园区)确认、市水务局复核后,由市政府授权市水务局核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登记证》。(第五条、第六条)

(五)工程管理

明确了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七条)。明确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职责(第八条)。

为保障工程改造服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办法》规定,市水务局负责统筹指导、各产权所有者负责实施,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落实专人,做好本职工作,及时预防、阻止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章、违法行为,不得玩忽职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办法》制定了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范围内新建、调整和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规定:如必须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需向市水务局或镇(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调整以及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应事先征得原审批单位同意(第十二条)。

明确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的标准(第十三条)。

(六)工程保护

《办法》规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属性以及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进行损害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第十四条)。

为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办法》制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规定,明确了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例如损毁泵站、管网、涵闸、河道、桥梁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观测设施以及其他配套工程设施;在管理范围内堆放杂物、搭建构筑物及扒口、取土、挖坑、埋葬、垦种等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行为;在泵站取水水域倾倒垃圾、废渣、农药、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物;擅自在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经相关部门同意在附近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不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安全;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等(第十五条)。

(七)管护经费

按照“责任主体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筹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第十六条)。

明确灌溉水费核定遵循的原则。集体产权的灌溉水费标准要按规定编制并报镇审核批准后执行。个体产权、投资形成产权、改制泵站的灌溉水费核算,以灌区为单位由镇政府确定。加强灌溉水费收取检查,严禁搭车收费(第十七条)。

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以奖代补资金。市水务、财政部门每年对各镇(园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相应奖励。(第十八条)

(八)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及时查处违反水事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办法》规定相关单位需建立经常性的自查、互查制度,对于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条)。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各镇(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并报市水务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九)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办法》的施行时间(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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