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府关于修改启东市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6-27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1年11月,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启东市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办法(试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预售托管资金的归集和支付规定:“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资金应全部纳入托管,并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受限支付。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一层封顶后,受限额度为托管资金总额度的60%;主体结构达到二分之一后,受限额度为托管资金总额度的40%;主体结构封顶后,受限额度为托管资金总额度的20%;该楼栋完成现售备案后,受限额度为托管资金总额度的10%;剩余10%在办理完首次登记后支付完毕。”“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预售托管资金总额度为该批次预售核准均价×该批次预售面积。”

2022年2月,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文件要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管额度,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具体拨付时点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

根据《意见》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在前期充分酝酿调研的基础上,2022年3月,我局拟写了修改建议,经政府办组织多部门进行了研讨,向市政府分管市长和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向行政审批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启东支行、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部门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关于修改启东市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办法的通知》(送审稿),对办法规定的预售托管资金额度进行调整。司法局于3月29日出具了启司法审〔2022〕38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我局于3月30日至4月13日期间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向市政府报送, 5月12日由市人民政府颁布,自202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对原《办法》第十二条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预售托管资金的归集规定修改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资金应全部纳入托管,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由预售人(开发企业)提取使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毛坯交付商品住宅3000元×该批次预售面积;成品交付商品住宅4000元×该批次预售面积。”对托管资金的规定修改为:“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期受限支付。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二分之一后,受限额度为监管额度的70%;主体结构封顶后,受限额度为监管额度的40%;拆除脚手架后,受限额度为监管额度的20%;该楼栋完成现售备案后,受限额度为监管额度的10%;剩余10%在办理完首次登记后支付完毕。”对第十九条预售形象进度规定修改为:“凡采取预售资金托管方式的商品住宅,预售申请时形象进度审核标准统一为地上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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