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启东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0-22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户是指经镇政府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制定背景

2013年,我市依据《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修定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13〕1号)。去年底,我省对最低生活保障规程进行了修改完善,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20〕5号),根据文件要求,为突出政府在保障居民基本生存权益方面义不容辞的责任,增强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来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让困难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继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行动。重新修订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三、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低保,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民政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四、优化的细化规则

(一)扩展了保障对象范围

鉴于我省已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现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统一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一步完善了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统一了城乡重残重病“单人保”政策。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特大疾病人员,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细化了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

将家庭收入细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对各类收入涉及的项目、核算的方法进一步明确,方便基层操作,统一经办口径。在准入条件方面,完善了低保家庭资产状况的准入规定,即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允许困难群众有一定的存款,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对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和资产进行量化评估,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在收入豁免方面,针对近年来特殊对象部分收入项目如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普惠性收入、救助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就业成本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政策进行系统梳理,作了统一明确。

(三)简化了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对低保申请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了简化,规定镇(园区)、街道审核过程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仅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取消了确认前的公示环节,强化确认后的长期公示;将城乡低保金发放周期统一改为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将低保确认权下放到镇(园区)、街道,缩短经办时限,提高救助效率。

(四)完善了低保对象日常管理

低保对象日常动态复核频率调减为每年2次,规定复核期内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因低保标准调整而自然增长的保障金除外),更加符合基层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低保渐退缓退机制,对因就业、参与扶贫项目等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对象,给予6个月缓退期,以鼓励其劳动自立、稳定脱贫。明确了低保对象人户分离时的处理方法,便于基层提供服务。

相关阅读:http://www.qidong.gov.cn/qdsrmzf/gfxwj/content/e21f3cfe-005b-45c8-a8da-cd160b20e1ed.html


原文: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