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5-17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启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启东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应履行的责任等规定,于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我国城市中普遍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它的核心是“人人履行市容环境义务、人人享受市容环境成果”。良好的市容环境需要依靠公民、社会、政府各方协同,共同治理。

《办法》的制订,对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推动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制订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定义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二)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明确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

1.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的责任范围,为其物业服务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围墙(围栏)范围以内所有区域和住宅小区围墙(围栏)外侧配建的绿化带区域;

2.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及沿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至人行道的路沿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

3.无人行道的街巷责任区的划分以街巷中心线为界,沿街巷立面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人的责任区;

4.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产权所有,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四)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除已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专业部门负责之外的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内外城河、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卫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2.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属地政府负责;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收储土地,由建设单位或者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4.文化、体育、公园、广场、公共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商店、超市、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6.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7.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8.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户外广告等城市家具和空中管、杆、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9.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10.停车场和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人中有经营单位的,经营单位为责任人;无经营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并予告知。

(五)规定了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1.保持环境卫生: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痰迹、废弃物,清除积水、积雪、积冰,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2.保持秩序良好:无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涂乱写、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占乱挖等违规行为,不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不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设施,不损坏绿化树木;

3.保持亮化美化:户外广告、店招店牌、遮阳(雨)棚、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设置应符合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亮化照明设施符合相关要求,无残缺并按时启闭灯饰;

4.其他应当遵守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六)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后果

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城市治理诚信体系。

行政机关未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受到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将处罚结果通报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视情形给予问责。

相关文件:http://www.qidong.gov.cn/qdsrmzf/gfxwj/content/dc81f772-d2d9-445b-a040-f7438c6df5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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