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国家规定对哪些学生免除学杂费?城市学生是否享受免学杂费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享受什么样的政策?
国家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执行“一费制”收费政策,但是国家提倡在城市义务教育也逐步推行免学杂费政策,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时间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农村学校就读的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10.什么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其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义务教育阶段的“一费制”收费办法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收费总额,然后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经国务院批准,“一费制”2001年开始在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点,2004年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遍推行。
“一费制”具体标准的制定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各地在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时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省内不同地区、城市和农村的中小学,以及同一学校的不同年级可以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各地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还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对制定的“一费制”标准,各地应通过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在出台“一费制”标准同时,必须同时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按照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核拨公用经费,三个标准须同时执行。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的“一费制”标准由国家制定限额,每生每学年农村小学160元,初中26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浮动,上浮范围不得超过20%,浮动不得就高不就低。
从2006年春季开始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地区,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交纳课本费。
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减轻家长和学生的负担、治理乱收费、保证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11.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是什么?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2005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以区域推进为重点,优先解决好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进。要把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把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改造城镇薄弱学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意见》提出以下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尽快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最低保障线”,凡是低于标准的学校都纳入限期改造计划,保证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逐步使当地所有学校都达到基本要求。二是加强县级政府对区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通过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学科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项制度,加大城乡教育对口支援力度,强化对农村教师的培训。三是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保证所有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开齐课程,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四是落实各项政策,对弱势群体学生给予特别的关注。
《意见》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办学条件、教师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督导评估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地方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
12.什么是学校改制?为什么停止审批新改制学校?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在随后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
此后,各地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精神,采取“公办民助”、“国有民办”、“名校办民校”等多种形式对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社会上一般把以“公办民助”、“国有民办”等方式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的公办中小学称为“改制学校”。10多年来,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对逐步建立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对吸收社会资金,扩大教育规模,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对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开展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学校办学效益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随着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随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逐步建立,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外部环境和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简单套用经济领域改革的一些做法,以改制为名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出售、转让,有的地方和学校以改制为名进行不规范收费,还有的地方和学校举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实行一校两制高收费。这些做法推卸了政府的责任,偏离了教育宗旨和办学体制改革的方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人民群众的不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部与有关部门已决定从2006年1月起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并要求各地对已有改制学校进行清理整顿。
13.什么是择校生“三限”政策?
2003年,国家提出: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
“三限”政策的要求是:“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限”政策的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同时应将实施办法向社会公示,并在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要加大对“三限”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三限”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积极参与监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对高中阶段教育的投入力度,不断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促进高中教育的均衡发展。同时也要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
2006年初,国家提出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准再提高,并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公办高中择校生比例过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