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依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我市制定出台《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21〕5号)。为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关于明确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通民规〔2023〕1号)精神,进一步增强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来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结合启东实际,我市修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启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起草。
起草期间,根据《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关于明确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通民规〔2023〕1号)精神,结合启东实际,形成《启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基本框架。之后,先后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和市法制审核,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最终形成《启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25年4月3日,《启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经启东市政府同意并审签后,予以修订发布。
三、调整优化主要内容
(一)扩展了保障对象范围。完善了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统一了城乡重残重病“单人保”政策。在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特大疾病人员,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2类可作为申请“单人保”的人群:
1.成年无业单身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中成年无业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二)细化了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将家庭收入细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对各类收入涉及的项目、核算的方法进一步明确,方便基层操作,统一经办口径。在准入条件方面,完善了低保家庭资产状况的准入规定,即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允许困难群众有一定的存款,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对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和资产进行量化评估,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在收入豁免方面,针对近年来特殊对象部分收入项目如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普惠性收入、救助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就业成本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政策进行系统梳理,作了统一明确。
在家庭收入状况认定方面,增加了申请人家庭有以下情况的,其收入适当豁免或扣减:
1.对兄弟姐妹或年满60周岁老年人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年满70周岁老年人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应给付兄弟姐妹或子女的供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2.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打零工收入、土地流转、自给自足种植(养殖)等合计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3.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4.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因就业创业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计入家庭收入。在校生勤工俭学、实习期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计入家庭收入。
5.申请人家庭由孙辈子女赡养的,其孙辈子女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应给付祖辈的赡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6.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对于家庭中因病、因残、因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在认定收入时予以适当扣除,总扣除额不得超过家庭总收入。其中,对因重大疾病、因重残产生“刚性支出”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扣除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因普通残疾和就读国内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产生“刚性支出”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扣除1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托幼、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产生“刚性支出”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扣除0.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家庭财产方面,对申请低保家庭拥有汽车作了明确,并放宽特殊对象的家庭资产:
1.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就诊或者重度残疾人出行需要的车辆残值不高于年低保标准12倍小型车辆,可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
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其中,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患者、失独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放宽至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倍;
(三)完善了低保对象日常管理
1.对低保金调减或退出低保的,应进行预先告知和告知制度。
(1)低保金调减或退出低保预先告知。镇政府应向当事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调减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预先告知单”,告知原因、调减金额等。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镇政府提出陈述申辩。
(2)低保金调减或退出低保告知。当事人收到“最低生活保障金调减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预先告知单”后,可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报镇政府集体研究;镇政府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的,应向当事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调减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告知单”。
2.对就业创业等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低保待遇。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一定期限内保留低保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渐退缓退期内,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低保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对低保家庭中有重残重病人员的,可以视情延长缓退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探索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途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暂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或经排查出的其他特殊对象,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的,镇政府可通过建立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制度集体会商的方式,对申请事项作出系统分析和研判,形成集体意见。镇政府要统筹运用民政救助、慈善、红十字会等资源,因人因事、一案一策解决特殊对象的困难。镇政府难以解决的,应提交市困难群体基本民生保障联席会议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