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市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0-02-1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启东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校车的定义是什么?

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或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二、启东市校车安全管理的部门有哪些?

市政府对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市政府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为市政府办、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财政局等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教育体育局。

市教育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驾驶员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校车应具备哪些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实时监控装置,并接入校车统一监控平台。配齐逃生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放置在合理位置,确保良好、有效;

(四)车辆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五、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市教育体育局提交哪些材料?

(一)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六)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驾驶证及驾驶员身份证明;

(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六、随车照管老师的职责有哪些?

(一)随车照管老师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有权制止校车开行;

(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三)引导、指挥学生上下车,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四)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五)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六)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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