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解读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2-2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特点如下:(1)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助,保证最基本的生活费用补贴。(2)具有动态性和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助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样,原先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因为特殊变故可经申请、审核、审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二、享受条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含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2.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具体标准线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公布。

三、低保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40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40元。

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实行物价上涨与保障标准联动机制,适时启动针对低保对象的临时补贴,保障低保对象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园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镇(园区、街道)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镇(园区、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同时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经群众评议和村(居)委会讨论符合条件的,镇(园区、街道)在此基础上集体评议审查,提出具体初审意见并公示。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3.市民政局对镇(园区、街道)上报的低保审批材料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局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返回申请人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的享受低保待遇。

承办科室: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8321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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