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年7月22日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住建规〔2024〕3号文发布 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搬迁户及家庭成员认定
(一)搬迁户认定
1. 列入搬迁范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家庭户主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的家庭)认定为搬迁户。
2. 搬迁户子女,在第一次搬迁动员会前已结婚(以结婚证书为准)的,下列类型可分户认定为搬迁户。
(1)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子女。即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已婚儿子或符合招婿条件的已婚女儿。
(2)2010年11月底前为搬迁区域农村户籍,因买户口、顶替、城市规划等原因转为城镇居民,后将户籍迁回本搬迁区域,且在建房报告中为家庭成员的已婚儿子或符合招婿条件的已婚女儿。
(3)1997年以后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入学前为搬迁区域农村户籍,因上学农转居,毕业后户籍迁回本搬迁区域,且在建房报告中为家庭成员的已婚儿子或符合招婿条件的已婚女儿。
(二)应批建筑占地面积核定时家庭成员认定
1. 每户家庭成员原则上为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
2. 家庭成员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两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搬迁时户籍在搬迁区域且已确认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尚未确认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启政办发〔2019〕19号文件核定。
3. 下列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各类原因挂投靠的人员;各类挂投靠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岳父母户籍迁入;公婆户籍迁入;兄弟姐妹户籍迁入;非直系亲属户籍迁入;外孙(外孙女)出生时或出生后户籍迁入;嫁入女离婚或丧偶,搬迁时已再婚,本人户口虽在搬迁区域,但再婚丈夫户籍不在搬迁区域;其它类型。
(3)放弃、赠与或出售全部被搬迁房屋的人员。
(4)搬迁时户籍不在搬迁区域的人员。
(5)其他不列入核定对象的人员。
二、应批建筑占地面积核定标准
1. 应批建筑占地面积按启办发〔2021〕13号文件附件3中的平房占地面积标准核定。不计算合并建房照顾合山面积。
2. 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不视作独生子女。
3. 配偶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另一方照顾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应批建筑占地面积。
4.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批建筑占地面积照顾按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计算。
5. 婚娶方婚龄前一年可按2人核定婚房面积,但须与原家庭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只能选择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的情形
1. 已享受过房改、集资房、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2. 家庭户主及配偶户籍均不在本搬迁区域的;
3. 通过诉讼、受赠、买卖、企业改制等方式合法取得房屋的;
4. 以批文或纪要、奖励或照顾形式建造取得房屋的;
5. 其他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的情形。
四、房屋补偿标准
1. 房屋及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的补偿按《关于印发<启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导则>的通知》(启住建规〔2020〕2号 )等文件执行。
2. 企业房屋的补偿参照《关于印发<启东市市区企业搬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启城指〔2021〕第1号)等文件执行。
3. 搬迁费标准:一次性补助搬迁费300元/人,误工费200元/人。
4. 过渡费标准:每人每月200元。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过渡费补助增加至每人每月250元。
5.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经营面积的大小按每年800-1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6. 搬迁奖励费: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房的,住宅房屋按每户2万元给予奖励;经批准的农村规模种(养)殖棚舍按拆除的合法棚舍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7. 农村遗产房补偿费:根据房屋区位按合法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予以500-1000元/平方米补偿。
五、应安置面积核定
1. 应安置面积以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准。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以有效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无有效权证的,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由属地镇(区、园)政府根据有关资料审核确定。
2. 应批建筑占地面积同原合法批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之差部分(空方)可计入应安置面积。
3. 合法批建的楼房,如阳台在有效权证中未记入合法产权面积的,可根据前阳台(不含左右阳台及后阳台)的实际宽度(超过1.25米按1.25米计算)折半计入应安置面积。
六、照顾面积核定
按家庭人口面积安置的,照顾安置面积为该户搬迁时应批建筑占地面积的两倍减去应安置面积。
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的,给予20平方米照顾安置面积。
七、安置房销售价格
1. 应安置面积内销售基价=房屋重置价+安置区域区位价-搬迁区域区位价;照顾面积部分销售基价=房屋重置价+安置区域区位价/2。其中房屋重置价按砖混一级房屋重置基准价确定,区位价见下表。
区域 等级 |
区域划分 |
区位价 (元/m2) |
一类 |
市区:东至庙港河,南至南城河,西至和平路,北至长江路。 |
4200 |
二类 |
市区:(1)东至建设路,南至河南路,西至庙港河,北至长江路。(2)东至庙港河,南至南苑路,西至和平路,北至南城河。(3)东至和平路,南至南城河,西至头兴港,北至长江路。(4)东至庙港河,南至长江路,西至和平路,北至紫薇路。 |
3700 |
三类 |
市区:东至惠阳河、南至世纪大道、西至启秀路、北至中央河除一、二类以外的地区。 |
3200 |
四类 |
中心城区范围内惠阳港河以东,新城区世纪大道以南,启秀路以西,中央路以北。吕四港镇中心城区。 |
2700 |
五类 |
市中心城区及吕四港镇中心城区外规划控制区,各产业园区(镇)。 |
2200 |
六类 |
本市上述区域外其他镇区。 |
1100 |
2. 超面积部分市场价根据交房时市场行情评估确定。
3. 楼层调整系数:中高层、高层住宅以第三层为基价,每升一层增50元/平方米,每降一层减50元/平方米。
4. 政府安置房收取有线电视建设费10元/平方米;天然气初装费2200元/户。
5. 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代收并转入维修基金专户。
6.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该小区约定标准收取。
八、房屋货币补偿价格
搬迁户在至少选购一套安置房后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内剩余面积,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可按该区域超面积市场价扣除搬迁户应付房款后由政府回购。
九、离婚户的处理
1. 第一次搬迁动员会前夫妻离婚未满二年的,双方未再婚,户籍在搬迁区域,根据离婚前家庭成员性质与人数核定应批建筑占地面积。
2. 第一次搬迁动员会前夫妻离婚满二年且户口仍在搬迁范围内的,按如下标准处理。
(1)结婚在搬迁区域且婚后共同申请建房的对象:
双方未再婚的,按其原家庭成员性质与人数核定应批建筑占地面积及安置面积,并依照当事人离婚约定确定各自安置面积。
一方已再婚的,再婚方根据政策核定。未再婚方不抚养子女的,按不超过33平方米核定;抚养子女的一方和符合安置条件的子女一起核定;如子女符合分户核定的,可单独核定面积后与抚养人合并安置,抚养人按不超过33平方米核定。如一方全部放弃原房屋权益的,不再核定。
婚迁方(迁进方)离异后再婚的,不核定新配偶及新配偶随迁子女待遇。
(2)结婚在搬迁区域,婚后未共同申请建房的对象:
在不增加安置面积的前提下,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婚娶方(受迁方)根据政策核定;婚迁方(迁进方)参照离异回原籍对象处理。
3. 离异回原籍的对象,户口在搬迁区域(含随同子女),婚后在男方未建房或享受搬迁待遇的,可按25平方米/人核定可安置面积。一套内就近套型选房,可安置面积内价格按安置区域区位价+房屋重置价计算,就近套型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十、本文件自2024年7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启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2日
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