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启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2024年2月5日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住建规〔2024〕1号文发布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现将《启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工作。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启东市财政局
启东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启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修订)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服务、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市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既有多层住宅,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和本意见相关条件等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项目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增设电梯。对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或经鉴定为危房以及由于既有住宅周边空间不足,无法满足消防和通行要求的,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三、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以及施工图审查(含消防审查)和管线搬迁协调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用地红线范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线搬迁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违反城乡规划的查处工作。
各区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工作;辖区居委会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和矛盾协调等工作。
四、资金筹集
1.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由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住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管线搬迁以幢为单位由管线单位实施,费用市财政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各区镇的补贴资金由属地财政负责。
五、申请人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可以幢或楼道为基本单位,由本幢或楼道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其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其他法人(如电梯增设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具体负责增设电梯中的各项工作,并应承担相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六、申请条件
(一)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须经本幢或者本楼道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二)经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规划图和施工图。
(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完整的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所需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的分摊和管理方案;
3.明确电梯使用单位(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的市场主体)及其安全管理责任、具有电梯维保资质单位及其安全责任;
4.电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任人及时限;
5.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实施主体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示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初核,确认齐全后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或楼道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公示资料交市行政审批局及相关部门存档。
居委会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意见的,应当召开协商会,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居委会应签署增设电梯的意见,并提交沟通协调情况说明。
八、申报程序
在满足本指导意见第四、五、六、七条的前提下,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本幢或本楼道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4.所在居住小区的土地权属确权及用地红线范围;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
6.业主就增设电梯达成的书面协议;
7.公示照片、报告、申请人与受影响相邻业主签署的意见书(有异议的需提供)、辖区居委会意见以及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其他材料。
如原住宅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
(二)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召集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提出会办意见。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增设电梯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基础及电梯井道工程,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合同、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登记表)、资质证书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4.监理合同及资质证书;
5.施工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人如需对防空地下室进行改造的,还需办理人防相关手续。
(六)增设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施工告知,向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井道工程图纸和竣工验收证明及电梯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七)增设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九、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人应当对增设电梯工程的安全施工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邀请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2.工程档案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请人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符合归档要求的,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凭证》。
十、不动产权益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增设范围内(本楼道)全体业主共有,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免予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使用和监督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各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如发现违规改造,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协调解决机制
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审判结果(行政裁定)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4日。本指导意见与适用于本市的国家、省、南通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首先适用上级机关的规定。《启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修订)》(启住建规【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2.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操作细则
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