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1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市政府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启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安委会职责

2.2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2.3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2.4专家组及职责

2.5现场指挥部职责

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预警预防

3.1监测与预警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3.3信息报告

4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流程

4.2应急处置

4.3指挥协调

4.4紧急处置

4.5医疗卫生救援

4.6安全防护

4.7警戒保卫

4.8社会动员

4.9检测评估

4.10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物资保障

6.7资金保障

6.8生活保障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技术储备保障

6.11 社会动员保障

6.12 宣传、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沟通与协作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发生火灾、交通、建筑、特种设备、海洋渔业等事故时根据事故级别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启动相关预案):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2 组织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 市安委会职责

市安委会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市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人民武装部、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监局、旅游局、粮食局、海洋与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机局、总工会、公安消防大队、气象局、南通启东海事处、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上级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 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作为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监局,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市安委会领导下,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指导、协调、检查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评估分析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7)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相互配合。

(8)协助市政府办公室向南通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9)统一规划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10)承担市安委会应急日常事务,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市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

(1)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的舆情研判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现场媒体的采访接待工作。

(2)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3)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发改委、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4)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现场保卫、道路交通管制。负责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

(5)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

(6)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设备等。

(7)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除长江和海域以外市内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配合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8)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9)水务局:负责及指导围堤工程、重要堤防决堤抢险救援,重大水体污染事故的水资源调配。

(10)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现场施救所需的设备,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农机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

(15)南通启东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启东段和国家划定由我市负责搜寻救助海域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上搜救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16)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海洋渔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7)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各自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市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4 专家组及职责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南通市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南通市安委会办公室。

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资源,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与预警

(1)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生产安全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认为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4)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提示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涉险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引发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

(3)市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5)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6)在市政府或授权市安委会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通知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④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⑥开展整治专项行动,努力消除事故风险。

⑦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3 信息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及安监部门。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各相关职能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接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南通市政府、南通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市政府和其他应急指挥机构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6)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在境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按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流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2 应急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开展应急处置。

I级应急处置行动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Ⅱ级应急处置行动按《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Ⅲ级应急处置行动按《南通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发生I、Ⅱ、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属地政府要密切配合市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组织疏散附近群众、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Ⅳ级应急处置行动由市安委会或其指派的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部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南通市安委会报告。

4.2.1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置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时,市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加强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2 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协调。

4.2.3 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应急处置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后,在市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4.3 指挥协调

(1)进入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

当市政府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市政府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

(5)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4 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4.5 医疗卫生救援

由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持。

4.6.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7 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5)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和船舶疏散工作。

4.8 社会动员

(1)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4.9 检测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10信息发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安委会办公室和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组织对外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4.11.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1.2 应急终止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由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事发单位为主。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较大以上(含)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密切配合上级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3总结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1)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市政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4交通运输保障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公安局和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急性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来源,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符合法定要求。

6.6 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7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6.8生活保障

由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超出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时,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支援。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 技术储备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新情况、新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11 社会动员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照提前统筹、依法征用、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给予补偿。

6.12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2.1 宣传

(1)在市安委会领导下,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做好公益宣传。

(2)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12.2 培训

(1)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6.12.3 演练

(1)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2)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挥各自辖区内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沟通与协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与其他市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尤其是与邻近县(市)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