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启东市敬老院综合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调整社会人员寄养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及《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5〕4号)规定,依据补偿寄养服务成本、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原则,经成本监审和委定调价委员会审议,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你单位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床位费
双人间床位费基准价300元/床.月,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护理费
1.三级服务护理费基准价(自理老人):日常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250元/人.月。
2.二级服务护理费基准价(介助老人):日常生活基本自理,需要部分依赖扶手、拐杖、轮椅等辅助器具帮助的老人400元/人.月。
3.一级服务护理费基准价(介护老人):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600元/人.月。
4.专人护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要24小时一对一护理的老人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5.三级、二级、一级护理费根据服务成本等因素,可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三、其他项目收费
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伙食费根据入住老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水电费包括在养老服务费用内,不得另行收取;代办项目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需求制定,收费按照实际成本支出收取。
四、新标准调整后,原寄养人员的标准自合同重新签订之日起执行。
希望你单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具体收费由院方和委托人以合同形式确定,收费标准应在敬老院醒目位置实施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