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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启东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 : 发改委 发布时间 : 2020-07-03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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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政策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更为宽松的营商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对启东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将其中的涉企收费项目进行汇总,形成了《启东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目录清单》包括中央、省、市及我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33项,其中: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1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2项(中央定价项目4项)。

二、《目录清单》中所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有调整,一律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本《目录清单》涉及信息量较大,无法在目录中详细罗列,其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等具体规定,应按《目录清单》中注明的相应文件规定执行。

四、市发改委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变化,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目录清单》若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启东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附件

启东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0年7月1日)


序号

系统名称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备注


(行业主管部门)

名称


1

自然资源部门

不动产登记费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苏价服〔2016〕246号,苏财综〔2016〕74号,苏财综〔2019〕38号

住宅登记费(含1本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非住宅类(含1本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


2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2000元/亩,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


3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


4

自然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办发〔2011〕120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价服〔2015〕361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每平方米4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


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污水处理费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发〔2006〕92号,苏发〔2008〕8号,苏发〔2008〕9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苏价工〔2008〕338号,财预〔2009〕79号,苏价工〔2014〕240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苏财综〔2015〕24号,苏财规〔2016〕5号,启发改〔2016〕96号

具体详见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



6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苏价服〔2006〕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启政办发〔2008〕85号,启政办发〔2015〕125号,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苏价服〔2017〕210号,通价费〔2018〕14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苏财综〔2019〕38号

详见文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


7

城管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计办价格〔1999〕542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建计〔2006〕135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建城〔2016〕682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



8

交通部门

船舶过闸费

1994年省政府令第50号,苏价服〔2005〕188号、苏财综〔2005〕44号、苏交航〔2005〕10号,苏价服〔2013〕229号、苏价服函〔2013〕112号、苏价服函〔2014〕19号、36号、65号、66号、72号、73号,苏价服函〔2015〕24号、54号、56号、71号、75号、81号、85号、86号、87号,苏价服函〔2016〕55号、67号、68号、69号,苏交财〔2016〕101号,苏价服〔2017〕205号、228号,苏政办发〔2018〕17号,苏交财〔2018〕158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6号

0.4-1.0元/次.总吨位或0.4元/次.立方米,超载、长、宽的加收50%-100%,具体详见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6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九圩港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9

交通部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交公路字(88)28号,交公路发〔1994〕686号,苏财综〔91〕135号,苏财综(96)75号,苏价服函〔2004〕5号、苏财综〔2004〕5号,苏价服函〔2004〕6号、苏财综〔2004〕6号,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6〕70号,苏价服〔2008〕320号,苏价服〔2009〕4号、128号,财预〔2009〕79号,苏交财〔2010〕32号、73号,苏价服〔2012〕4号,苏价服〔2014〕29号,苏交财〔2016〕81号、苏交财〔2017〕127号、131号、132号,苏交财〔2018〕159号

开放式收费站:客车最低 10元/车;货车最低12元/车;货车计重收费最低1.5元/吨车次。联网收费:客车最低0.45元/车公里,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 长江大桥客车最低20/车,货车计重最低基本费率5元/吨车次。苏交财〔2017〕131号明确中欧(中亚)班列集装箱运输车辆免收(有效期3年)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各收费站的设立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按专项批复执行。财预〔2009〕79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暂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


10

水利部门

水资源费(含超计划取水加价收费)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价费字〔1992〕641号,《水法》,建设部88年1号令《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106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财预〔2002〕94号,苏财综〔2003〕134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号,苏水发〔2010〕45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价工〔2015〕43号,启发改〔2016〕96号

详见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


11

水利部门

船舶过闸费

1994年第50号省政府令,苏财综〔96〕198号,苏价费〔1996〕541号,苏价农函〔2005〕16号,苏财综〔2005〕2号,苏价农〔2006〕99号,苏财综〔2006〕13号,苏交财〔2016〕101号,苏政办发〔2018〕17号,苏交财〔2018〕158号

0.1-1.1元/吨.次.立方米,具体详见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包括经营性船闸


12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苏财综〔2014〕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苏价农〔2018〕112号

每平方米1元,10%上缴中央。具体详见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


13

工信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价费字〔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苏价费〔1998〕208号、苏财综〔1998〕99号,苏价费函〔2000〕88号、苏财综〔2000〕159号,计价格〔2002〕605号,苏价服〔2002〕202号、苏财综〔2002〕78号、苏无管〔2002〕99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苏价服〔2004〕43号、苏财综〔2004〕12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财建〔2009〕46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苏财综〔2019〕69号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无线接入系统、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无线数据频段、电视广播台(站)、蜂窝系统电台、船舶电台、1000MHZ以下台(站)、微波站、地球站、雷达站等12项收费项目,分别按相关技术参数核定收费标准,国家以及省市县分级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减免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


14

农业农村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苏政发〔1992〕170号,苏财综〔1999〕37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价农函〔2004〕138号,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苏价农函〔2015〕92号

详见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15

农业农村部门

启东吕四渔港船闸过闸费

苏价费〔1997〕67号,苏财综〔1997〕17号,苏价农〔2002〕192号,苏财综〔2002〕69号

40-151.5元/吨次

 行政事业性收费



16

法院

诉讼费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文字〔1996〕4号,苏价费〔1998〕319号,计价费〔1998〕1077号,苏财行〔1999〕169号,财公字〔1999〕406号,国务院2007年第481号令,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苏价费〔2009〕158号,苏价费〔2010〕396号

详见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17

仲裁部门

仲裁收费

国办发〔1995〕44号,苏价费〔2004〕75号、苏财综〔2004〕24号,财预〔2009〕79号,财综〔2010〕19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1052号

案件受理费:最低70元,争议金额的0.4—4.5%;案件处理费: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


18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注册收费

《商标法》,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苏价费〔1996〕263号,苏财综〔96〕113号、财综〔2011〕9号,苏财综〔2011〕14号,财税〔2017〕20号,苏财综〔2017〕23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代国家收取。取消国际注册手续费


1.受理商标注册


300元,限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每超过一个,每个加收3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2.补发商标注册证


5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


5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


自2019年7月1日起,由1000元降为50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


25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6.受理商标评审


75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25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7.受理立体商标商标注册


500元,限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每超过一个,每个加收50元




8.受理颜色组合商标注册


500元,限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每超过一个,每个加收50元




9.商标变更


自2019年7月1日起,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




10.出具商标证明


5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11.受理集体商标注册


15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12.受理证明商标注册


15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13.商标异议


5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14.撤销商标


5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15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19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财综〔2001〕10号,苏财综〔2002〕11号,财预〔2003〕470号,苏财综〔2015〕100号

按苏财综〔2002〕11号文执行


国家公布项目


2.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财预〔2003〕470号,苏价费〔2006〕422号、苏财综〔2006〕87号,苏价费〔2012〕329号,苏财综〔2015〕100号

按苏财综〔2002〕11号,苏价费〔2006〕422号、苏财综〔2006〕87号、苏价费〔2012〕329号文执行


国家公布项目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

财预〔2003〕470号,苏价费〔2006〕422号,苏财综〔2006〕87号,苏价费〔2012〕329号

按苏财综〔2002〕11号,苏价费〔2006〕422号、苏财综〔2006〕87号、苏价费〔2012〕329号文执行


国家公布项目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价费字〔1992〕268号,财综〔2001〕10号,苏财综〔2002〕11号,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苏价服〔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

按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1996〕39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文执行。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国家公布项目


5.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类安全检验检测、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及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

苏价服〔2009〕291号,苏价费〔2017〕244号,苏价费〔2017〕245号

按苏价费〔2017〕244号、苏价费〔2017〕245号文执行。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6.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收费

价费字〔1992〕496号,财综〔2001〕10号,苏财综〔2002〕11号,苏价费〔2001〕139号,苏财综〔2001〕129号,苏价费〔2003〕260号,苏财综〔2003〕102号,苏价费函〔2003〕159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苏价费函〔2005〕255号,苏财综〔2005〕99号

按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苏价费函〔2005〕255号、苏财综〔2005〕99号等文执行




7.场内机动车辆检验收费

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

250元/辆,一次检验10辆以上的按200元/辆收取




8.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

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

200元/台,一次检验3台(不含)以上,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技术资料审查费按收费标准的10%收取




9.在用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费

苏价费〔2004〕226号,苏财综〔2004〕75号

按苏价费〔2004〕226号、苏财综〔2004〕75号文执行




10.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费

苏价费函〔2008〕125号,苏财综〔2008〕71号

按苏价费函〔2008〕125号、苏财综〔2008〕71号执行




11.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

苏价费〔2007〕249号,苏财综〔2007〕59号,苏价费〔2012〕329号

1400-4800元/件




20

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苏财综〔2016〕108号,苏价医〔2016〕227号,苏食药监财〔2016〕263号,苏发改收管发〔2019〕91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


1.补充申请注册费


常规项4130元/品种,每增加一个规格加收20%;需技术审评的19810元/品种,每增加一个规格加收20%


国家公布项目,小微企业免收


2.再注册费


18690元/品种,每增加一个规格加收20%


国家公布项目


21

市场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苏财综〔2016〕108号,苏价医〔2016〕227号,苏食药监财〔2016〕263号,苏发改收管发〔2019〕91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


1.首次注册费


59150元/注册单元


国家公布项目,小微企业免收


2.变更注册费


24710元/注册单元


国家公布项目


3.延续注册费


24570元/注册单元


国家公布项目


22


垄断性交易平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水利部门

1.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

苏价服〔2017〕177号,通价费〔2017〕203号,启发改〔2017〕107号

详见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2.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

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

详见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部门

3.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苏价服〔2017〕177号,通价费〔2017〕203号,启发改〔2017〕107号

详见文件




财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

4.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

苏价费〔2017〕231号

详见文件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5.省定价以外的部分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苏价规〔2017〕10号

详见文件


授权市、县制定


23

水利部门 

船闸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辖区内省定价以外的部分水利船闸收费

苏价规〔2017〕10号

详见文件


授权市、县制定


24

交通部门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1.客运代理费、客车发班费、行包运输代理费、班车脱班费、旅客站务费、退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

苏价服〔2006〕309号,苏价服〔2009〕402号

详见文件




2.送票费、车辆停放费、车辆清洗费、行包装卸费、行包保管费、小件寄存费

苏价服〔2006〕309号,苏价服〔2009〕402号

详见文件


授权市、县制定


25

交通部门

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1)拖车作业服务费

苏发改服价发〔2019〕82号

详见文件




(2)吊车作业服务费

苏发改服价发〔2019〕82号

详见文件




(3)平板车运输服务费

苏发改服价发〔2019〕82号

详见文件




26

广电部门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

苏价服〔2013〕258号,苏价服〔2015〕219号,苏价规〔2016〕8号,启价服〔2012〕23号

详见文件


授权市、县制定


27

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1.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苏价费〔2018〕169号

详见文件


授权市、县制定


2.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苏价费〔2018〕169号

详见文件


授权市、县制定


3.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苏价费〔2018〕169号

详见文件


授权市、县制定


28

农业农村部门

生猪等牲畜、禽类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苏价规〔2017〕10号,启价管〔2013〕58号

详见文件


授权市、县制定


29

司法部门

司法服务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1.公证服务收费






(1)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苏价规〔2016〕13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

详见文件




(2)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苏价规〔2016〕13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

详见文件




2.司法鉴定收费






(1)法医类

苏价规〔2016〕22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

详见文件




(2)物证类

苏价规〔2016〕22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

详见文件




(3)声像资料类

苏价规〔2016〕22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

详见文件




30

银监会

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中央定价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



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






(1)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详见文件




(2)支票手续费

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详见文件




(3)支票挂失费

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详见文件




(4)支票工本费

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详见文件




2.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1)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

发改价格〔2016〕557号

详见文件




(2)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

发改价格〔2016〕557号

详见文件




31

人民银行 

征信服务收费



中央定价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



1.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详见文件




2.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详见文件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

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详见文件




4.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

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详见文件




5.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

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详见文件




32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

信部电〔2003〕454号

详见文件

中央定价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



工信部信管〔2006〕356号等


33

交通运输部

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



中央定价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



1.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费






(1)引航(移泊)费

交水发〔2017〕104号

详见文件


涉及进出口环节


(2)拖轮费

交水发〔2017〕104号

详见文件


涉及进出口环节


(3)停泊费

交水发〔2017〕104号

详见文件


涉及进出口环节


(4)围油栏使用费

交水发〔2017〕104号

详见文件


涉及进出口环节


2.货物港务费

交水发〔2017〕104号

详见文件


涉及进出口环节


3.港口设施保安费

交水发〔2017〕104号

详见文件


涉及进出口环节


注: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取,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