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提升广大市民交通守法和文明出行意识,有效遏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违法,高质量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杜绝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不按导向车道行驶、闯红灯、不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出租车载客应当靠边即停即走,不得在路口和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方停车。
二、机动车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头应与箭头指向一致,做到依次停放整齐,禁止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无停车泊位的行车道、路缘石(人行道)上,禁止占压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停放,禁止利用机动车售卖货物,禁止利用机动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出行时应佩戴安全头盔,且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人员,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电动自行车过人行横道应当下车推行,禁止在机动车道行驶、禁止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禁止不按规定区域停放。做到按灯行走、按道行驶、按线通行、按位停放。
四、行人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养成“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良好习惯,禁止跨越隔离护栏,禁止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
请广大市民积极行动起来,同时发动家人、亲戚和朋友,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通行环境。
特此通告
启东市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启东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