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财购〔2020〕4号
各区镇财政局,市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教育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严格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通财购〔2019〕19号)文件规定。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内部决策机制,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采购人要落实负责政府采购的内部机构,配备专职采购人员,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等环节和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绩效和政策目标。
(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根据本单位职能和发展需要,对照有关规定标准,按照符合市场公平竞争要求,结合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激励自主创新、支持脱贫攻坚等政策功能规定,通过开展市场调查来确定采购需求。坚持需求与功能匹配、适当的原则,做到合规、完整、明确、公正。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要通过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自主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根据拟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自主择优选择和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分散采购业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五)科学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文件正式发布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确保采购文件编制的合法、合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任何单位不得出台限制、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措施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企业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得对中小微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等。
凡采购预算4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关于试行政府采购需求公示暨采购文件征询意见的通知》(通财购〔2020〕12号)文件精神,于正式发布采购公告前5个工作日,在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征询意见,增强采购透明度,完善采购文件及评审条款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六)建立采购人信用承诺制。为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采购人诚信守法,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时签署《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落实采购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履行的义务,并随招标(采购)公告一同发布和存档。
(七)严格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和成果的重要手段。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采购人应当在组织政府采购时进一步明晰工作责任和相关措施,及时组织对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履约验收意见材料应作为档案进行保存。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需向社会公开。
(九)建立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十)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从财政一体化系统“已备案申请支付”入口,申请国库集中支付相应采购款给合同约定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十一)合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争议事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书面答复,同时做好与质疑供应商的沟通化解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十二)建立采购人违法违规记录责任回溯机制。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管理,建立采购人违法违规记录责任回溯机制。对涉及采购人违法违规的投诉和举报,应按规定进行处理,通过启动检查程序对违法违规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和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二、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交易流程
(十三)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交易、监管系统的统筹、协调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电子化建设以及全市范围内的数据共享、信息同步,保证政府采购计划受理、公告文件发布、供应商响应、电子采购文件制作、电子开标与评审操作、结果公告发布等全流程电子化的顺畅运行,保证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以及市级政府采购网与省网的无缝衔接,最终实现无纸化、可回溯,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
(十四)健全简易采购程序。在完善网上商城电子卖场交易程序和环节的同时,根据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相关规定,规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活动,推行网上直采、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网上交易方式,提升采购效率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十五)优化采购活动办理流程。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其同时提供原件或规定原件备查;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六)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十七)完善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其企业规模实行承诺制,由企业自行对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诚信确定自身企业规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其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资格审查和评审过程中无需提供证明其企业规模的其他材料,但为预防假承诺不诚信行为引发争议和影响采购执行效率,招标(采购)公告和文件中可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及时提供原件核对的条款。
按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做好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建立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
(十八)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
(十九)严格执行价格扣除政策。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十)鼓励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二十一)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财购〔2020〕30号)取消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支持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代替履约保证金,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
(二十二)促进采购信用融资提质增效。采购人应按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告,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融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架设银企合作桥梁,优化“政采贷”办理流程,扩大“政采贷”业务规模,拓宽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渠道,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切实解决其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四、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二十三)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依据采购预算,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各部门、各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具体采购意向(涉密采购除外),应明确拟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和采购承诺等内容。
(二十四)提高采购透明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政府采购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采购栏目的建设与维护,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关于转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信息“谁发布、谁负责”和“先审后发”的要求,加强网站内容管理,杜绝空白栏目、严重错别字等问题,保证发布的各类采购政策和采购项目信息合法、及时、完整。让供应商可利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随时了解最新的全市政府采购公告信息,提升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与及时性。
市财政局将把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集采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和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依法查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上述第(九)、第(十)项政策执行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承诺书
启东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5日
(启财购〔2020〕4号)启东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