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资〔2022〕26 号)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就2022年承租全市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有关操作细则明确如下:
一、减免对象
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条第 666 号)进行认定。
二、减免标准
2022 年 3 月至 5 月租金免收。
三、减免方式
承租方已支付房租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方。
四、审批流程
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若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同时报市财政局资产科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以保障疫情防控为首要工作任务,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各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保障疫情防控,支持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
(二)各国有房屋出租方应当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要严格审查承租方资格认定,确保承租方受益,防范并坚决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行为。
(四)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将适时对租金减免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请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完成表格的统计并报送市财政局资产科,邮箱 3506034680@qq.com,电话 0513-68263233。
附件:1.2022 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企事业单位内部统计表
2.2022 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汇总报送统计表
市财政局 市国资办
202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