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827/2020-00084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通告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启政发〔2019〕8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紫薇西路与公园中路交接处往西至港东中路交接处,紫薇西路与港东中路交接处往南至人民中路交接处,港东中路与人民中路交接处往东至公园中路交接处,人民中路与公园中路交接处往北至紫薇西路交接处。(具体见附图)。
二、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现阶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按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国I及以下标准生产(2009年9月30日前生产,及其以后未按国II及以上标准生产)的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2)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Ⅰ及Ⅱ类相应限值。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会同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执法处罚,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登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用区内施工单位、养护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道路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申报登记及监测和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用区内港口码头作业机械进行申报登记及监测和执法检查。
市水务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用区内河道水利设施及重要水利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申报登记及监测和执法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用区域内农用机械进行申报登记及监测和执法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用区内企业厂区内使用的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申报登记;加强生产、销售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的经营者;依法查处进口、销售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用区内正在道路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
五、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需办理年检手续的农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