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49827/2026-01608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启政规〔2026〕1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6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启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停车设施类型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等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设施。
(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场配套建设等因素,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各区域的划分以《启东市城区停车专项规划(2020—2035)》为准。后续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区域划分随规划变动同步调整。
二、收费方式及标准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城市道路泊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以及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4. 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5. 接收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6. 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实行包月收费的,可根据供需情况在最高限价范围内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包月计费方式,包月收费以月(季、年)为计费单位。
(三)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启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启发改〔2019〕9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但已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后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随文件变动同步调整。
(四)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优惠政策
(一)对挂有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按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费;对残疾人本人合法驾驶的经启东市残联登记确认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实行免费停车2小时。优惠存在交叉的,执行最优惠的政策,不叠加享受。
(二)放学时段,接送学生车辆在学校出入口路段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按公安交管部门指引临时停放的,在规定时间内免收停车费。
(三)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停车设施错时共享。
四、停车收费管理要求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是否收费及具体收费时段可根据停车供需状况、交通拥堵状况等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由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启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二)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停车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道路临时停车除外),人防车位的须提供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机动车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及方位图;
(五)价格信用承诺书;
(六)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制作的价格公示牌(表)样式;
(七)其他相关材料。
收费停车设施,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如收费管理系统产生故障,应及时采取人工计费。
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须严格落实《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规范化公示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7日止。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机动车立体停车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机动车地面、地下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机动车道路泊车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火车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6.客运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7.国有景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8.启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附件1
机动车立体停车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场类型 |
车辆 |
计时收费 |
连续停车24小时内 最高收费 (元) |
|
首小时内 (元/1小时) |
后时段 |
|||
立体 停车库 |
小型车 |
5 |
2元/小时 |
30 |
备注:
1.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时收费。
2.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当临时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车时间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3.首时段后,各收费时段不足1个收费时段的按1个收费时段收费。
4.小型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9人的客车,车长小于6米或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车辆。
5.此收费标准适用于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和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立体停车设施。此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附件2
机动车地面、地下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场类型 |
计时收费 |
连续停车24小时内 最高收费 (元) |
||
首2小时内(元/2小时) |
后时段 |
|||
白天 |
夜间 |
|||
地面 停车场 |
5 |
2元/小时 |
1元/2小时 |
20 |
地下 停车场 |
4 |
1元/小时 |
1元/2小时 |
15 |
备注:
1.白天收费时段为8:00—20:00,夜间收费时段20:00—次日8:00。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时收费。
2.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免收停车费。当临时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车时间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3.首时段后,各收费时段不足1个收费时段的按1个时段收费。
4.小型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9人的客车,车长小于6米或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车辆。大型车是指除小型车以外的车型,收费标准为小型车的2倍。
5.此收费标准适用于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和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停车设施(公立医疗机构、客运站、火车站、国有景区配套停车场除外)。此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附件3
机动车道路临时泊车位停放收费标准
区域等级 |
车辆 类型 |
计时收费 |
连续停车24小时内最高收费 (元) |
|
首小时内 (元/1小时) |
后时段 |
|||
一类区域 |
小型车 |
5 |
2元/半小时 |
25 |
二类区域 |
小型车 |
4 |
1元/半小时 |
20 |
三类区域 |
小型车 |
3 |
0.75元/半小时 |
15 |
备注:
1.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收费时间:8:00—20:00;非收费时间段免费。计时收费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连续停放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时收费。
2.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当临时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车时间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3.首时段后,各收费时段不足1个收费时段的按1个收费时段收费。
4.小型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9人的客车,车长小于6米或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车辆。大型车不得占用小型车车位包月。
5.此收费标准适用于政府依法施划的道路临时泊位停放服务收费。
附件4
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区域 |
车辆 类型 |
计时收费 |
连续停车24小时内最高收费 (元) |
|
首3小时内 (元/3小时) |
后时段 (元/1小时) |
|||
城区 |
小型车 |
5 |
1 |
20 |
乡镇 |
小型车 |
5 |
1 |
15 |
备注:
1.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时收费。
2.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免收停车费。当临时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车时间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3.首时段后,各收费时段不足1个收费时段的按1个收费时段收费。
4.小型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9人的客车,车长小于6米或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车辆。大型车是指除小型车以外的车型,其收费标准是小型车2倍。
5.此收费标准适用于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附件5
火车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 类型 |
计时收费 |
连续停车24小时内 最高收费 (元) |
|
首6小时内 (元/6小时) |
后时段 (元/1小时) |
||
小型车 |
5 |
1 |
15 |
备注:
1.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时收费。
2.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当临时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车时间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3.首时段后,各收费时段不足1个收费时段的按1个收费时段收费。
4.小型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9人的客车,车长小于6米或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车辆。大型车是指除小型车以外的车型,其收费标准是小型车2倍。
5.此收费标准适用于火车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附件6
客运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 类型 |
计时收费 |
连续停车24小时内 最高收费 (元) |
|
首3小时内 (元/3小时) |
后时段 (元/1小时) |
||
小型车 |
5 |
1 |
15 |
大型车 |
10 |
1 |
20 |
备注:
1.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时收费。
2.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当临时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车时间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3.首时段后,各收费时段不足1个收费时段的按1个收费时段收费。
4.小型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9人的客车,车长小于6米或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车辆。大型车是指除小型车以外的车型。
5.此收费标准适用于客运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附件7
国有景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 类型 |
计时收费 |
连续停车24小时内 最高收费 (元) |
|
首6小时内 (元/6小时) |
后时段 (元/1小时) |
||
小型车 |
5 |
1 |
15 |
备注:
1.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时收费。
2.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当临时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车时间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3.首时段后,各收费时段不足1个收费时段的按1个收费时段收费。
4.小型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9人的客车,车长小于6米或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车辆。大型车是指除小型车以外的车型,其收费标准是小型车2倍。
5.此收费标准适用于国有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附件8
启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 基本情况 |
产权单位 名称 |
|||||
产权单位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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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 名称 |
经营单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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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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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停车 设施 情况 |
停车设施名称 |
|||||
停车设施地址 |
||||||
备案收费标准 |
停车类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小型车 |
大型车 |
|||||
道路停车 |
||||||
地面停车 |
||||||
地下停车 |
||||||
立体停车 |
||||||
混合停车 |
如无法区分停车类型,按照所在停车场最低收费标准停车类型备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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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 措施 |
1.挂有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机动车,减半收取停车费; 2.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实行免费停车2小时; 3.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免 费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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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受理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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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一式四份,适用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服务备案;
2.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停车设施相关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3)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4)租赁或委托他方管理的,提供相关批准授权委托手续;
(5)停车设施泊位平面图及方位图1份;
(6)价格信用承诺书;
(7)价格公示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