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827/2011-00463 | 分类: | 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政府 | 文号: | 启政规〔2011〕5号 | ||
成文日期: | 2011-06-21 | 发布日期: | 2011-06-21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1年3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经市政府十五届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市征地补偿标准也作相应调整提高,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8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如按农用地标准测算补偿款低于原按耕地标准测算的,可仍按耕地标准测算。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作相应调整,耕地1800元/亩,其中大棚设施栽培用地3800元/亩;园地、经济林地3800元/亩;坑塘水面、沟渠900元/亩,其中精养鱼塘3800元/亩。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市财政局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足额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要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乡、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市保障办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