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827/2025-02264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启政规〔20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18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启东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本细则中的污水处理费是指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的资金。
本细则中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水管道、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独立处理设施及相关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启东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对拒缴、欠缴污水处理费等违法行为调查和取证,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牵头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标准,根据污水处理企业实际处理水量、水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市水务局负责自备水源用户取水许可依法分级审批和监督管理,督促自备水源用户规范取水和退水;配合做好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按要求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自备水源用户清单和取水量。
启东生态环境局负责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对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监督检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监督检查结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发展改革委提供环保信用评价“红色”“黑色”企业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会同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落实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等。
市财政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各区镇配合做好本辖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协调、宣传解释等工作。
第四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一)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的;
(二)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
除上款规定情形外,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应按月征收,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代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市水务局、各区镇配合。市水务局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上月自备水源用户清单、用水量,作为征收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依据。各区镇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自备水源用户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并公示后,按国家相关标准换算为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发的相关文件标准。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按照用水性质,与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以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随价格主管部门文件同步调整。
第八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应全面落实差别化收费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启东生态环境局公布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明确执行差别化收费政策的企业具体名单、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及执行起止时间,差别化收费执行期限为一年。
(一)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0.6元/立方米;
(二)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1.0元/立方米;
下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达到“黄色”等级以上,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加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征收单位全部缴入市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污水处理费用于全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市财政局应将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决算。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此前本市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省、南通市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