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9827/2020-02082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启政办发〔2020〕45号
成文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6-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启东市中心敬老院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启东市中心敬老院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市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启政发〔2020〕1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启东市中心敬老院管理办法》等8个文件予以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中心敬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12〕5号)

将第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条例》”修改成“《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15〕3号)

1.第一条增加“《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第六条第一款将“市公安交通管理、住建、交通运输、规划、环保、财政、国土、发改等部门”修改成“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审批、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财政、发改等部门”;第六条第二款下增加一款“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环评审批。”;第六条原第三款“市住建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修改为“市住建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指导区镇对储备待开发地块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围护措施,防止成为建筑垃圾倾倒场所,并及时清理乱倒的建筑垃圾。”;增加一款“市城管局依法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第六条原第五款“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规划选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对储备待开发地块的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围护措施,防止成为建筑垃圾倾倒场所,并及时清理乱倒的建筑垃圾。”;删除第六条原第六款“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环评审批”;删除第六条原第九款“市国土部门配合规划、城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选址”。

3.第九条第二款“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商定”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共同商定”。

4.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修改成“市行政审批局”。

5.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启政办规〔2014〕12号)

将文件标题和正文中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修改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启政办规〔2014〕5号)

1.第一条增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2.第十六条中“工商局”修改成“市管局”;“国税局、地税局”修改成“税务局”,并合并成一款;增加“医疗保障局负责申请医疗救助,直接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

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程序的通知》(启政办规〔2014〕8号)

1.将第一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将第一条“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修改成“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3.将第七、八、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三条中的“市城管局”修改成“市住建局”。

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启政办规〔2014〕9号)

1.将第四条“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修改成“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2.将第六条“住建(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物价、民政、工商、技术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修改成“住建、自然资源、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发改、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

3.将第六、十二、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条中“市城管局”修改成“市住建局”。

4.第七条增加一款“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且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已代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已代收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清缴的,专营服务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费用,不得因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5.将第三十一条“由市城管局向市住建局进行通报,住建局视情节轻重将违约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修改为“市住建局视情节轻重将违约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6.将第三十三条“启东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修改成“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启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进藏新兵优抚政策的通知》(启政发〔2007〕74号)

1.第1条和第3条第二款中的“各镇乡”修改为“各区镇”。

2.第2条“进藏新兵服役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服满现役正常退伍的人员:入伍前为农村户口的,退役后根据本人自愿给予:“农转非”,经济补助金标准高于其他城镇退役士兵货币安置的经济补助金50%;入伍前为城镇户口的,退役后货币安置标准高出同年度其他城镇退役士兵1倍”修改为“进藏新兵服役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服满现役正常退伍的人员,退役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高于同年度其他退役士兵1倍”。

八、《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贯彻实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启政发〔2013〕53号)

1.二、理顺物业管理体制“(二)市城管局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建局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修改为“实施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依法移送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线索材料”。

2.三、凝聚物业管理的工作合力“(一)市住建(规划)局”修改成“(一)市住建局: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配套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履行维保责任。”;增加“自然资源局: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对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配套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二)市城管局”职责中增加“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五)市物价局”修改成“(五)市发改委”;“(六)市工商局”修改成“(六)市市管局”,将原市物价局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调整至现市市管局职责,并修改为“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新增市行政审批局,将原市工商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登记注册”职责调整至市行政审批局,并新增“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和公用配套设施的规划核实,确保物业配套用房按标准配置。”;将“(七)市卫生局、人防办、质监局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卫生、人防工程、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修缮的监督管理。”修改成“(七)市卫健委、住建局、市管局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卫生、人防工程、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修缮的监督管理。”

3.五、规范物业管理关键环节“(一)突出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三)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和“(四)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监管”中将“市城管”修改成“市住建”;将“(二)严格落实物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中“市住建(规划)局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市城管局对物业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修改成“市自然资源局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市住建局对物业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将“市住建(规划)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时,要会同市城管局加强监管;未经验收合格或者物业配套用房未落实的不得交付使用,市住建(规划)局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修改成“市行政审批局在组织项目综合配套验收时,要会同市住建局加强监管;未经验收合格或者物业配套用房未落实的不得交付使用,市自然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将“(五)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物价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修改为“(五)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应当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及时查处辖区内价格违法行为”。

4.六、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中“住建、城管、公安、环保、卫生、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数字电视、电信、移动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修改成“(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中“住建、城管、公安、生态环境、卫健委、发改、市管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数字电视、电信、移动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启政发〔2009〕114号)、《关于推进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启政发〔201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启政规〔2018〕8号)、《关于印发启东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启政办规〔201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启政办发〔2004〕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启东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启政办发〔2015〕13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启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启政办发〔2016〕21号),上述文件待我市出台新文件后废止。

上述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启政办发[2020]4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