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827/2020-03472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启政办发〔2020〕60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有效性: | 2021-01-01废止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培育“1521”工业大企业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重点工业企业的标杆导向作用,促进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2018年我市制定《启东市“1521”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国际争端等诸多客观因素影响,我市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增加,企业发展速度有所减缓,为科学有效地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实际情况,现将2020年工业企业培育对象和目标统一调整如下:
一、培育对象
1.第一类企业,2020年应税销售1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2020年应税销售增幅达20%及以上,或2020年应税销售增幅高于全市规模工业平均增幅且自2018年以来年均应税销售增幅高于全市规模工业平均增幅的工业企业。
2.第二类企业,2020年应税销售达50亿元及以上的龙头企业。
3.上述两类企业应税销售以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申报期数据为准,其中工业产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应税销售,工业产值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数据均按企业集团口径进行统计汇总。
二、培育企业政策
(一)培育对象第一类的工业企业,根据《启东市“1521”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达到入围条件的企业,将享受如下政策:
1.对培育企业新开工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设备投入不低于总投资20%的重大工业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其中“两主两新两优”产业15%)核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新上重特大项目,优先保证土地供应,按最低保护价挂牌。
2.对培育企业设备投资超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兼并重组项目符合产业链整合或新兴产业方向的,按实际出资额的10%补助,并购本地企业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购外地企业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并购企业所得税回启东缴纳,经审核后,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补助)。
4.对当年企业销售税负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低于4%、应税销售增幅超过10%的,按应税销售净增量的1%给予奖励;增幅超过15%的,按应税销售净增量的1.5%给予奖励。上述政策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税负率2.5~4%的按比例折算奖励。
5.实行企业应税销售上台阶奖励。对企业达到应税销售超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和10亿元的培育目标,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每更上一个台阶,再奖励10万元。
(二)培育对象第二类的龙头企业可享受“一企一策”。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