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827/2023-00656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启政办发〔2022〕26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03 | 发布日期: | 2022-04-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启东市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启东市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启东市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服务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业发展质态,增加服务业贡献份额,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 评选服务业金银铜牌企业、企业家。在全市重点服务业企业中开展“十强企业评选”和“争先进位”等竞赛活动,评选金牌、银牌、铜牌,对相关服务业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分别授予服务业金银铜牌企业家称号,并奖励金牌、银牌、铜牌。(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和旅游局、税务局)
2. 加大服务业大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新增应税销售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10万元、20万元、60万元、80万元、150万元。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按照以上标准减半奖励。对当年应税销售首次达到1亿元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首次达到5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
3. 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对当年新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分时、分档进行奖励。当年被南通认定为月度新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入库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8万元、6万元和5万元;年底确认新进规模企业的奖励3万元。
每新培育1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奖励培育单位1万元;月度新增的,另奖励培育单位2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4.鼓励规模以上服务业重点行业壮大规模。对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给予奖励:当年度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及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5. 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壮大规模。对当年新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等相关内容,并运营从业人员10人以上(以社保数据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奖励企业5万元。对当年新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库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且从业人数达10人以上(以社保数据认定),按当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应税销售收入的2%予以奖励。(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6. 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端发展。对列入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江苏省专精特新软件企业培育库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入选国家、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入选江苏省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按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30万元。被评选为江苏省“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的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奖励50万元。对通过软件和信息技术、大数据行业相关资质认证(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级及以上、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三级及以上、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给予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含同类同级别复审再次获得)。以上认定如省级已给予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三、做大商贸企业规模
7. 鼓励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对纳入统计的批发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达50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达1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对纳入统计的零售类企业(其中,电商类企业按在启东市开票的年度网络销售额计算),年应税销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年应税销售额达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年应税销售额达1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8. 鼓励商贸集聚平台转型升级。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商贸集聚平台(简称“平台”)孵化带动作用,对入驻平台经营的企业中当年净增5家(含)以上在启东“纳限入统”企业的平台,奖励10万元;净增的新“纳限入统”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其中,电商类企业按在启东市开票的年度网络销售额计算)合计达10亿元(含)以上的,再奖励平台5万元,对于已享受过该政策的平台,不重复支持。对于商业综合体,一季度净增5家(含)以上10家(不含)以下商业综合体内经营商户在启东“纳限入统”的,奖励商业综合体80万元;当年净增10家(含)以上商业综合体内经营商户在启东“纳限入统”的,奖励商业综合体150万元。二季度净增5家(含)以上10家(不含)以下商业综合体内经营商户在启东“纳限入统”的,奖励商业综合体60万元;当年净增10家(含)以上商业综合体内经营商户在启东“纳限入统”的,奖励商业综合体100万元。三季度净增5家(含)以上10家(不含)以下商业综合体内经营商户在启东“纳限入统”的,奖励商业综合体40万元;当年净增10家(含)以上商业综合体内经营商户在启东“纳限入统”的,奖励商业综合体50万元;四季度净增5家(含)以上10家(不含)以下商业综合体内经营商户在启东“纳限入统”的,奖励商业综合体20万元;当年净增10家(含)以上商业综合体内经营商户在启东“纳限入统”的,奖励商业综合体30万元。全年净增的新“纳限入统”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合计达1亿元(含)以上的,再奖励商业综合体20万元(综合体里面新增限上企业不享受单独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9. 鼓励发展品牌连锁企业和知名品牌首店。对纳入统计的在启东本地注册的品牌连锁企业,重点给予奖励,当年度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在我市注册法人企业并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旗舰店)、江苏首店、南通首店,当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当年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后每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增幅10%(含)以上,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四、助推服务业项目建设
10. 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对列入年度省服务业重点项目,项目新开工且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每个奖励5万元;对列入南通市产业项目考核,被南通新认定的重大服务业产业项目,每个奖励2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大项目办)
11. 鼓励服务业设备投入。对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新兴服务业项目当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投入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按比例进行奖励,其中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7%、9%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当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如项目实施主体为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通过审核后先拨付50%奖励资金,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后再拨付50%奖励资金。(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五、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加速成长
12. 支持成长性企业加速发展。对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2020年起,连续3年内应税销售年均增速达到30%及以上(其中每年增速均不低于10%),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13. 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节能环保、检验检测、研发设计、销售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非核心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成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鼓励大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筑咨询、监理、设计等业务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法人单位。对当年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法人且在统计上按第三产业进行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在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库后,三年内以新单位较上年新增地方贡献额为基数给予所在区镇100%的结算。(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区镇)
六、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
14. 支持物流企业上规模。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15. 推动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企业提升级阶按差额奖励。复评获得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的,当年奖励减半。(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16. 鼓励发展冷链物流。对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冷库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年地方贡献额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50%的奖励。享受补助企业需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17. 加快物流园区建设。对新入围省级、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的物流园,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七、加快全域旅游发展
以市文广和旅游局《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启发〔2021〕16号)的文件为准。
八、推动楼宇经济集聚发展
对在本市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楼宇经济企业三年内进行奖励。
18. 支持楼宇项目开发。对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导向,以公司总部经济等名义招拍商业地块建设写字楼且自持比例不低于50%的大型楼宇,以应税销售和入库税收为评分指标:当年应税销售(不含房地产,下同)达到1亿元得20分,应税销售增幅达到20%得10分,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得20分,入库税收增幅达到15%得10分,综合得分满60分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应税销售每新增5000万元加10分,入库税收每新增200万元加10分,综合得分满60分后,每增加10分增加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19. 吸引楼宇企业入驻。对采取购买方式落户楼宇的市外新注册企业,以应税销售、入库税收为评分指标:应税销售达到2000万元得30分,入库税收达到120万元得30分,综合得分满60分的企业,应税销售每新增1000万元加10分,入库税收每新增50万元加10分。综合得分满60分的企业奖励20万元,以后每增加10分增加奖励5万元。
对采取租赁方式落户楼宇的市外新注册企业,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奖励;租金标准低于20元/平方米·月的,按实补助。对落户楼宇的物联网服务、云计算服务、工业设计、数字文化、环境服务、供应链服务、大数据服务、文化创意等市外新注册新兴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20%。在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出(转)租或出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0. 加强星级楼宇培育。对当年首次被南通市认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主题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提升级阶按差额奖励。(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1. 加快楼宇经济企业招引。对当年新引进的楼宇经济企业,经培育被认定为月度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的,以其当年地方贡献额为基数100%结算给所在区镇,涉及楼宇经济企业政策由各区镇自行制订。(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
九、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
22. 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南通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南通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3. 提升服务业企业质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服务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各类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十、附则
1. 市成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市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和旅游局、应急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秦广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峰华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2. 申报程序。项目奖励实行申报制,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每年底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区镇提出申请,所在区镇对申报单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报材料,根据工作职责交由各服务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召集市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3. 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纳税在启东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本地国有企业和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4. 奖励规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上述奖励中,除认定类、设备类奖励外,其余均以企业地方贡献为限,楼宇经济企业综合税负率不低于2%。对认定类、新增规模类奖励每季度由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即时奖励。对投资特别大、绩效产出快、财政贡献明显的企业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单独奖励。企业享受“一企一策”后不再享受本政策。
5. 相关说明。“应税销售”以税务局提供的申报期数据为准,“入库税收”以税务局提供的所属期数据为准,实缴税金为企业增值税加上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6. 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项目、虚假的票据编造虚假合同套取资金,不得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付财政资金,并处罚款。
7.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原有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政策意见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