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9827/2020-01451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启政办发〔2020〕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有关文件予以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启政规〔2018〕6号)
删除第(十)项中“制定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制度。工业项目按出让总价的20%、其他项目按出让总价的10%向市财政局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限为出让金缴款期限后1个月,未交清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的,一律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项目履约保证金按照开、竣工、投产达效等阶段,分阶段履约退还或违约罚没的差别化方式管理,对违约情节严重的,由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国土局出具意见,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保证金。”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启政办发〔2018〕97号)
删除第十一条中“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约定的开工、竣工、投产时间,实施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保函)制度,保证金按照出让总价的20%由市财政局在收取出让金后1个月内收取,未按期缴纳保证金的不予进行不动产登记。”“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按照开工20%、竣工30%、投产达效50%等阶段,采取分阶段履约退还或违约罚没的差别化方式管理,开、竣工由国土局核实,投产达效由发改委核实;”“履约保证金的违约罚没与出让合同的开竣工违约金、闲置土地费并立征收,不得相互冲抵。”
上述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