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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8年3月16日启东市人民政府启政规〔2018〕2号文发布 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10日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中农办、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政府引导、支农惠农、市场运作、风险共担为前提,按照建立机制、协同服务、稳妥推进、逐步完善的工作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行工作,为农民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提供双重风险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总体要求

1.参保项目。在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土地流转项目必须参加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在镇(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土地流转项目或通过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流转并经镇(区)农经部门备案的土地流转项目,由镇(区)、村根据实际进行投保。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土地流出方;被保险人为土地流出方。

3.投保条件。投保时流出方必须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并附流转土地农户的身份证号、流转土地面积与应得租金明细、一折通账号等)、土地流转保证金收缴证明和流入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与户籍证明)复印件与资信证明等。流入方必须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并足额投保,在土地流转期间,流入方必须签字承诺在发生灾害时,保险赔付资金优先用于提前归还流出方的土地流转租金。

4.承保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证业务工作的连贯性,由已在启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承保。

三、保险内容

1.保险责任。当土地流入方单方面违约,不继续经营协议流转土地,超过等待赔付期的土地流转项目租金。

下列情形不在赔付范围内:因政府规划调整、土地征用变更(解除)协议;流转双方自愿协商变更(解除)协议;流入方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的租金拖欠;已发生违约责任的流转土地项目自理赔款到账之日起到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期间,流出方根据原协议应得的租金。

2.保险期间。流出方缴纳保费后的次月1日起一年内。

3.保险金额。参照流转合同规定的当年土地流转租金核定。

4.保险费率。5%。

5.保费承担主体和比例。市政府将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70%,即市财政补贴40%,镇(区)财政配套30%,土地流出方承担30%。

6.承保方式。市政府与保险机构联办共保,收益和承担责任的比例均为50%。

7.保费结算。流出方应缴保费上缴至所在镇(区)农经部门后,由镇(区)农经部门连同镇(区)财政配套部分一并缴纳至市财政农业保险专户,待市财政补贴部分到位后,保费收入的50%交由保险机构。保险机构见费出单后,实现参保。对连续2年未发生违约代偿赔付的镇(区),从第三年起,镇(区)财政应负担比例降低到10%,降低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对连续2年发生违约代偿赔付的镇(区),从第三年起,镇(区)财政应负担比例提高到40%。对整镇(区)推进土地流转经营的,违约代偿赔付金额不超过本镇(区)全部保费金额的,不提高镇(区)财政负担比例。

8.赔付等待期。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租金支付时间之日起60日内为赔款等待期。赔款等待期,镇(区)村、保险机构应主动与流入方沟通协商,力争足额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否则通过司法诉讼保障流出方权利。

9.免赔率。每次事故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8%。

10.赔付金额。赔付金额=(当期保险金额-流入方已付土地租金-土地流转保证金净值-流出方从流入方接管的已回收变现的资产)×(1-免赔率)。

流入方已付土地租金包括:当期缴纳的现金,农业保险应付未付赔款等。

土地流转保证金净值=流入方已付土地流转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等。

流出方从流入方接管的资产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保险标的物上生长的相关种植(养殖)物等。

11.风险承担比例。当保险机构赔款总额低于实收保费总额150%时,市政府、保险机构双方按照联办共保比例共同分摊赔付。当保险机构赔款总额超过实收保费总额150%以上部分时,保险机构不再承担赔付责任,市政府使用保险巨灾风险基金赔付。

四、操作流程

1.资格核查。土地经营权流转前,镇(区)、村要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履约情况、资信情况和已经营土地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流转信息并签订流转合同。

2.交易鉴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并由市农村产权交易所统一办理交易鉴证。

3.组织参保。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项目,由镇(区)根据保险机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在尊重流出方意愿的基础上,动员组织参保。

4.提出申请。土地流出方向保险机构提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服务申请,并提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备案证明、交易鉴证书等相关资料。

5.签订合同。经保险机构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与土地流出方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机构每年分二次办理参保出单手续,即上半年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项目,流出方须在当年的9月底前缴纳保费,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出单手续;下半年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项目,流出方须在次年的3月底前缴纳保费,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出单手续。

6.资料备案。村(社区)、组对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相关的工作方案、决议、会议记录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报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备案。

五、保险理赔

镇(区)、村和保险机构实时、动态对流入方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情况及时汇报,迅速处置,做好防损工作。

1.代偿申请。在保险期内,流入方未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时间、约定金额,向土地流出方交付土地租金,且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土地流出方在赔款等待期内追索无果,视为保险事故发生,镇(区)、村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征得同意后,由土地流出方向保险机构提出代偿申请。

2.违约代偿。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进入违约代偿程序后,保险机构应迅速组织勘查定损,经市政府批准后按风险承担比例分别支付赔款,打卡到户。为加快理赔速度,市政府应承担的赔款,可先从已建立的农业保险理赔周转金中支取,按实结算。

3.资产处置。发生违约赔付后,从流入方接管的尚未变现的相关资产及其附属物属国有资产,由其所在地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保护,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

进入违约代偿程序后,流出方应当出具权益转让书,授权保险机构进行追偿。保险机构通过法律途径对流入方进行追偿,对追偿到的资金按照赔付比例返还保险机构和市政府,并对协助追偿的镇(区)、村相关人员予以一定的补助,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六、建立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发生恶意违约、作假骗保等行为涉及的个人或单位,取消相关政策扶持。对保险机构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取消其在全市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

七.组织保障

1.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定期会商土地流转和流入方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市农工办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指导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市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落实和管理。保险机构应完善服务网络,专人负责,主动服务。人民法院加强与保险机构配合,及时主动处置应执行的相关合同及全体执行事项。人民银行和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拒不履约的流入方认定为失信个人或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土地流转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和督促村认真做好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强化风险管控。镇(区)、村和保险机构要建立联合风险管控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在流入方申请受理、资格审查、流转合同签订、农业生产过程、违约催收、违约处置、违约待偿等各个环节,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镇(区)、村要全程严把流入方的审查关,确保流入方信息真实性,对流入方生产全过程要及时跟踪和监管,防范风险发生。

3.注重宣传引导。各镇(区)、各部门要营造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树立一批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典型,激励带动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规范开展,积极探索其他管理和支持模式,促进现代农业和高标准农田加快建设步伐。

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