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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2011年10月17日启东市人民政府启政规〔2011〕6号文发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8日失效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2011年10月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17日


启东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免费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凭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享受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三条 办理《优待证》由镇乡、街道、园区组织登记、初审、汇总,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发放和管理,办理的《优待证》须经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监制。

第四条 养老服务优待

(一)尊老金优待。对年满百岁(99周岁)的老年人、年满90周岁老党员,每年发放3600元尊老金;90~98周岁老年人(年满90周岁老党员除外),每年发放600元尊老金;80~89周岁老年人每年发放240元尊老金。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二)基础养老金补贴。全面实施为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无固定收入、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制度。

(三)基本生活保障。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其保障待遇在原有低保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符合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优先纳入救助范围;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由政府分散和集中供养,综合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四)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且年满60 周岁的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级审议、镇乡初审、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每人每月可享受60元奖励扶助金。

(五)惠民殡葬服务。“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的范围。

(六)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通过由政府、中介组织无偿或低偿服务方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低龄老年人服务高龄老年人。为居家老人特别是“空巢”、失能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社区要建立健全辖区老年人明细档案,为辖区老人提供应急救助。

(七)敬老活动。农历九月初九为敬老日,各部门、乡镇、街道、园区每年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空巢、独居老年人提供“一对一”帮扶或定期上门服务。

第五条 医疗服务优待。

(一)继续将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低保老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实施医疗救助。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其中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年满70周岁老党员、90周岁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经费由市、镇乡两级财政承担。

(二)全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人专科门诊,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卫生部门要负责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每年一次免费健康检查,为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每年一次上门健康检查,并按规定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第六条 生活服务优待。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中心敬老院、老年公寓、民办养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服务、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

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镇“三无”老年人,申请安装固定电话的,减半收取工料费和接入费;申请安装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的,减半收取初装费、基本收视维护费。

(二)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邮政、银行和居民生活服务等行业以及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机构,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三)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身份证、离休证等有效证件可以免费参观启东市寺庙、艺术馆、纪念馆等场(馆)所;可以半票游览市内各旅游景点。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身份证、离休证等有效证件可以免费参观游览上述所有场(馆)所、景点。

(四)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身份证、离休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乘坐长途汽车、市区公交,享受优先购票、检票、候车、进站、上下车和托运行李等待遇,市级客运站候车室(厅)内设老年人专座。

(五)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筹资、筹劳任务。

第七条 文体休闲优待。

(一)老年人在市内各影剧院、文化馆、体育(艺)馆(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观看演出、比赛的,凭优待证、身份证、离休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半价优惠(大型商业性文艺演出和重大比赛活动除外)。

(二)市内公园、各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站(室)、老年阅览室等一律免费对老年人开放。

(三)全市公共文化体育场(馆)设施要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支持、鼓励老年人开展各项文体健身活动。对老年文体团体组织公益演出和举办大型活动,要优先、优惠提供场地。

(四)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学校开设的老年教育课程学习,为老年人参加学习提供方便和支持,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市、镇两级财政应按有关规定落实老年教育经费。

第八条 法律服务优待。

(一)对“五保”、“三无”、城乡低保老人和百岁老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核和指派。

(二)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诉讼,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因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市法院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应及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四)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第九条 组织领导。

(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老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要加强与各镇乡、各部门的联系,并做好贯彻落实本办法的督促和检查工作。

(二)市、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增加对老年事业的财政投入,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与社会发展的条件。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年事业项目。

(三)本市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提供优待服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本单位的优待项目和内容公之于众,并在所属各收费场所、服务窗口设立简明的优待标志。

(四)市、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对积极履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创新发展优待工作的应予奖励。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或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办;经督办仍不改正的,将一票否决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制定的《启东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启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