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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5 字体:[ ]

     根据省政府《关于2014年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情况的通报》(苏民福[2014]4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5年1月1日起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60元。社会散居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提高到870元。

     此次提标,各镇乡(开发区、街道办)要切实加强领导,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在2015年1月10日前完成提标审批工作,按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