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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3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十大惠民行动计划的决定》(启发〔2007〕 31号),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收入提高和保障基本生活的需要,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7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对低保对象中经鉴定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对象中因计划生育并发症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一般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享受低保待遇。纯渔民低保对象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标准相应提高50%。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从2008年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3%比例确定。
   三、建立城乡困难居民物价上涨一次性动态补贴制度
从2007年起,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达到3%以上(含3%)时,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一个月的全额最低保障标准的一次性价格补贴,保证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物价上涨的影响,补贴标准为当年度12月份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物价、统计、残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政策,推动工作开展;财政部门要确保预算安排到位、资金及时划拨;物价、计生、统计、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民政部门,保证城乡低保工作及时准确展开;镇乡、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