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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相关民政对象救助标准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5 字体:[ ]

根据《南通市民政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通知》(通民发[2014]50号)、《启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启政规[2013]1号)、《启东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启政办发[201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启民发[2012]21号)、《启东市城乡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启政发〔2008〕60号)、《启东市在乡复员、残疾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启政办发〔2009〕37号)、启东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相关民政对象救助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
    二、2014年7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
    三、2014年7月1日起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综合标准从每人每年12360元提高到14000元。即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伙食费580元,医疗费240元,衣被费120元,丧葬费100元、零用钱80元,生活用品购置费8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80元(其中打卡发放城市“三无”老人生活费830元,镇乡统筹 150 元)。
    四、2014年7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综合标准从每人每年6480元提高到 7070 元,其中农村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0元(其中伙食费340元,医疗费120元,衣被费80元,丧葬费50元、零用钱50元,生活用品购置费4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其中打卡发放散居五保生活费370元,镇乡统筹 130 元)。
    五、2014年7月1日起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40元。社会散居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810元。
    六、2014年7月1日起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60年代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目前城镇居民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
    七、2014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重残生活救助金标准和在乡复员残疾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贴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同步提标,从目前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农村居民重残生活救助金标准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同步提标,从目前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
    八、各镇乡(开发区、街道办)要按规定提高城乡低保实际补助水平,原则上实际补助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
    此次提标,各镇乡(开发区、街道办)要切实加强领导,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在2014年6月28日前完成提标审批工作,按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启东市民政局
                                                 启东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