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为落实《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关于加速实施农村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通委发[2009]8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启政办发[2007]77号文件,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
二、根据南通市政府民政重点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各镇乡(开发区、街道办)要适当提高农村低保实际补助水平,原则上实际补助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
三、此次提标,各镇乡(开发区、街道办)要切实加强领导,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全面核查,规范操作,确保在2010年3月25日前完成审批工作,以便及时汇总,按时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五日
抄报:南通市民政局、财政局,启东市委办、市政府办,张蓉蓉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