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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启东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2年08月17日 - 2022年08月27日

  • 征集单位: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修改《启东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单位制定《启东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以信函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8月27日。意见反馈单位: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13-68695203,联系地址:启东市启东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2099号启睿产业中心11号楼。

附件:启东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7日

征求稿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目前启东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多数是自行交割或通过中介机构交割。由于存量房买卖涉及资金大、交易过程长,在此期间如果对交易资金没有任何监管措施,交易过程会存在很多潜在风险,如一房多卖、阴阳合同、虚假买卖、交易欺诈等。不仅给交易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也不利于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能有效减少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各类纠纷,规范房产交易市场秩序,增强消费者置业信心,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在我市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来说势在必行。 二、制定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三、制定过程 2021年3月,住建部门启动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调研工作;4月,住建局联合金融监管局、人行启东支行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讨论稿)》修改意见专题会商;2022年5月,住建局召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演示及业务培训会议,并征求监管银行意见;6月,住建局法制科审核通过。 四、主要制度 1.监管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启东市支行负责监管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监管工作,并指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确认的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监管业务,在符合《办法》规定的监管银行设立监管专用账户,按照书面约定接受出卖方、买受方委托,在权责对等条件下,确定银行对监管资金进行监管,依规依约做好监管资金的归集、存管、支付等工作,依法实现存量房交易信息的免费共享。 2.监管范围 监管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划内国有土地上利用贷款购房的存量房交易接受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交易双方约定全额支付房款并自愿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同样适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让的,继承、赠与、所有权交换的,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拍卖转让的,出资入股的,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间转让的,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存量房交易不纳入监管范围。 3.监管流程 出卖方、买受方凭已预审通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买受方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将贷款划转至“专用账户”;交易资金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后,交易双方申请《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并会同贷款银行申请不动产转移和抵押合并登记;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划转交易资金。 4.解除监管 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交易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持相关材料共同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终止交易的,买受人持相关材料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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