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启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来源: 启东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2025-02-28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5年启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年审对象:

2024年度启东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法定劳动年龄内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在上述用人单位就业人员需持有效残疾人证、一级至八级残疾军人证、一级至八级伤残人民警察证。

年审时间:

2025年3月1日—2025年10月31日(建议各用人单位在6月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前完成审核)。

三、 年审方式

(一) 网上审核(全程网办)

用人单位可直接登录全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网上申报: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

用人单位也可通过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所属辖区,点击在线办理。(首次办理需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

(二)窗口审核(现场办理)

需现场办理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至启东市残疾人联合会三楼307室,需携带以下材料:

1.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8级);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如果残疾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无劳动合同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4.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或个税申报证明;

5.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为残疾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6、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通过网上审核并且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事项无需提交,无法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事项需上传原件扫描件;通过窗口审核,需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 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二级)或者残疾人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一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残疾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5.自2025年起,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将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进行审核,请劳务派遣机构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6.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相关材料需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7.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8.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可向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事宜,咨询电话:83653597

启东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