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25-8/2022-00027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2-14 发布日期: 2022-02-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新冠肺炎防控 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新冠肺炎防控 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2-2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分局、各零售药店:

因苏州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结合春季流感病毒易发,为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压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四方”责任,现将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和经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一、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零售药店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好疫情防控早期监测“哨点”作用,服从、服务于疫情防控大局和群众用药安全的需要。

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启防综监组〔2022〕3号文件的要求,督促零售药店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对2021年以来在各级疫情防控检查督查中发现疫情防控存在问题的零售药店,一律做好“回头看”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无死角,并做好检查记录;严查零售药店销售“四类药”过程中,以部分登记应付各级检查,做到“应登尽登”。

二、配合辖区乡镇排查有苏州旅居史的零售药店从业人员

各分局要督促辖区零售药店配合乡镇做好有苏州旅居史人员的排查,排查到的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乡镇要求做好居家隔离、核酸检测等相关措施,符合要求后方能继续从业。

三、严格执行“四类”药品购买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零售药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含线上)必须查验购买人员身份证件,必须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实时登记购药人身份信息及药品信息,确保应登尽登,对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销售四类药品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的,一律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责令歇业整改。

四、全面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规范经营行为

一是做好顾客管控工作。零售药店要提醒进店顾客遵守戴口罩、测温查码、购买四类药品实名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要求;配备测温仪、口罩、消毒液等必要防疫物资;每日对店堂进行消杀并记录。

二是做好自身健康管理。药店从业人员每日测温并记录;严格落实所有药店从业人员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确保每周检测人数不少于25%,并实行日报告制;全部店员做好健康监测,及时接种新冠疫苗。

三是严格管控含麻制剂。实行含麻制剂凭身份证限量销售,做好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购药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复方甘草片、复方甘草口服液、复方地芬诺酯片等无处方一律不得销售;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四是严格药品进货查验制度。购进药品查验留存供货企业资质,必须有对应的发票及清单,并进行实物验收,确保购进药品的合法性;药店所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销存数据必

须按GSP要求全部实行计算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