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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启东市全面实行电子通行证制度的通告


来源 : 启东公安微警务 发布时间 : 2020-02-20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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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color: rgb(0, 0, 0);">关于在启东市全面实行电子通行证制度的通告</span>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启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21日零时起在全市全面实行电子通行证管理制度。现就办理电子通行证事宜通告如下:

一、办理须知

电子通行证是启东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的居民进出其主要居住地的通行证件,该证件由启东市公安局发布供启东市居民在线办理,居民进出居住地必须按规定出示存储在手机上的电子通行证,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查验和指挥

没有智能手机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持原有纸质通行证通行,并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过渡到使用电子通行证纸质版。

二、办理方式

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关注“启东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填写上传本人真实的身份及照片信息,经自动验证后生成电子通行证。一张身份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申请一张电子通行证。

三、办理要求

1、电子通行证根据本人填报的主要居住地生成;通行证上展示的其它居住地址,在进出该居住地时供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查验参考,其它居住地址不得超过2个。

2、办证人必须如实填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填报虚假信息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或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使用管理

通行证仅限本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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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9日


电子通行证办理须知

1、电子通行证,是启东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的居民进出入主要居住地的通行证件,所有居民进出必须按规定出示存储在手机上的电子通行证,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查验和指挥。

 2、办理电子通行证,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注册,或关注“启东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微应用”,选择进入“电子通行证办理”进行注册,填写上传本人真实的身份及照片等信息,并通过手机校验和人证核验,一张身份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生成一张电子通行证。没有智能手机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持原有纸质通行证通行,并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过渡到使用电子通行证纸质版。

3、电子通行证根据本人填报的主要居住地生成,证上展示的其它居住地址,在进出该居住地时供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查验参考,其它居住地址不得超过2个。

4、通行证仅限本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

5、办证人必须如实填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填报虚假信息,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或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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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9日


电子通行证办理操作说明


办证前的准备: 

1、拍摄您的身份证人像正面照、家庭正常使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整车和车牌照片,存储在拟办证的智能手机中备用;

 2、房屋租赁户:房东应事先收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承租人应事先收集房东的姓名、联系电话,以方便办证时提交。

第一步 手机扫描识别下方办证二维码,或关注“启东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微应用” 选择进入“启东市疫情防控电子通行证办理”界面。

第二步 填写办证人姓名、手机号,点击获取“验证码”,填写正确的验证码后,点击“开始办理”进入办理页面。

第三步 进入“个人信息”填写页面:拍照上传本人正面免冠照片拍照(或调取)上传本人 身份证正面照片,系统将自动识别照片、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址,根据页面提示正确填写工作单位。

第四步 进入“居住信息”填写页面:选择现在居住的镇、小区名称或村组,“主要居住地”填写与现在居住的小区或村组要一致;“备用居住地”只能填两个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地址,以便在确需进入该居住地小区时,供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查验参考;租赁房屋必须如实填写地址、房东、承租人等真实信息,公安机关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江苏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进行核查,如实填报视为已向公安机关报备,不如实填报视为不依法履行租赁房屋报备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步 进入“交通工具”登记页面:点击填报车牌号,多辆私家车的点击"新增"再次上传填报;车辆填报后会在电子通行证上展示您的车牌号,在进出您居住小区时供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查验。

第六步 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会在手机页面显示您的《电子通行证》,截屏保存您的证件,供进入您居住的小区时查验。您也可通过再次输入您的姓名、手机号及验证码,点击”获取我的证件”查看并保存证件图片。

警方提醒:一张身份证、一个手机号只能办理一张通行证; 办证人必须如实填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出现差错提交后只能修改一次,请您在提交前认真审核您填报的信息,避免给您的办证和出行带来不便。故意填报虚假信息,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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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