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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辉:
申请人林辉不服被申请人启东市公安局作出的启公(王)行罚决字〔2026〕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2026年5月6日,本机关作出《启东市人民政府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启政行复〔2026〕59号),决定:延长审查期限30日。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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