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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启东蓝,禁燃烟花爆竹从我做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 2023-01-11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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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执行原有禁燃禁放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启东市实际,现就启东市全市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段

市区禁放区、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启隆镇:全年所有时间;

中考、高考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市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区镇全天候禁放相关区域。(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区域)

二、禁放范围

市区禁放区(东至丁仓港河,西至华石路,南至沿江公路,北至中央河)、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启隆镇;

国家机关驻地;

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等;

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空间;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部门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禁燃禁放工作,依法打击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通报的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案件;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倡导沿街单位和门店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告知广大居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燃禁放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向公安部门通报、依法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所有施工工地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督促区内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店面商铺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严肃处理;负责告知、督促商场、集贸市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大气环境监测,达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在本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禁燃禁放规定的普及和实施;对不履行规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依法处理。

五、禁燃限放倡议

2023年春节临近,大家要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新风,改变以燃放烟花爆竹营造喜庆气氛、以燃烧斗香祈求平安幸福的陈规陋习。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与斗香不仅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严重污染空气。“同呼吸,共担当”,蓝天之下,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需要我们一起用心守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12345